女员工因孕早起先兆流产、孕吐反应严重离岗,但仍正常完成工作,公司以其离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劳动纠纷。4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女员工的离岗情形不属于旷工,判决公司向女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李女士(化名)2019年11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任高级数据分析师,月工资30000元。2023年11月,蓝天公司以李女士2023年10月至11月多次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女士不服该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获得仲裁委裁决支持。蓝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蓝天公司诉称,李女士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离开工位的行为,符合旷工认定标准,构成旷工,故其公司系合法解除。就此,蓝天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及签收单、监控视频等证据,其中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未请假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累计旷工达标准可解除劳动关系”,监控视频共有多段,显示李女士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存在多次不在工位的情况。
李女士辩称,她2023年10月确认妊娠后,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多次建议休假14天。她向领导多次报备怀孕及身体不适情况并请假,领导均答复工作没有人接手,不能长期请假,仅能批准其请一天假调整休息。2023年11月,她返岗后,因孕吐严重再次就医,医院建议休假14天,其再次向领导请假,领导反馈工作任务重希望不要请长假,拒绝了其病假申请。
李女士解释,她是因孕吐反应严重且办公区新装修有异味,才在公司园区内非工位区域办公,并未离开园区,且已向直属领导报备,离岗期间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亦正常发放诉争期间的工资,不应认定为旷工。
为佐证主张,李女士提交了休假证明书、怀孕报备邮件、工作成果记录、与领导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李女士离岗系因孕早期先兆流产、孕吐反应严重,该理由具有客观合理性,且其已向公司履行报备义务,离岗期间未离开工作园区并实际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亦正常发放该期间工资。因此,李女士的离岗情形不符合旷工认定标准。且在员工处于孕期并有医疗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理解和支持,蓝天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张丽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