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一直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一粒小小的毒品会毁掉个人的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缉私局查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十年来审结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惩治”“跨境走私毒品藏匿方式升级”“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时从犯的认定”“主观明知的判断”“以化学方法掩饰走私毒品行为的准确认定”等问题。
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王运涛介绍,十年来该院共审结一审走私毒品犯罪案件56件,在案件量分布上,2015年到2023年整体上较为稳定,自2024年开始,呈现一定上升趋势。主体方面,共涉及被告人61人,其中超98%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案例一:白色“奶粉”经鉴定为毒品
【主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航班从境外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从其托运行李中查获30个奶粉罐均装有白色可疑粉末。经称量及鉴定,白色可疑粉末为毒品可卡因,净重24138.7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虽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适用死刑惩治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全面、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罚当其罪,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米糊、笔记本内藏匿毒品
【主要案情】
202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境外将甲基苯丙胺(冰毒)或藏在米糊里,或夹藏在挖空的笔记本里,或溶于水装在胶原蛋白口服液瓶子里,藏在女士内衣里,通过邮政包裹销售给境内买家并收取毒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其他物品中,通过快递从境外邮寄至境内,共计92.17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国际物流渠道、通过较为新型藏毒方式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反映了毒品走私犯罪手段的翻新升级,走私手段具备一定隐蔽性和“技术性”。被告人长期生活在国外,低估了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在此也提醒广大海外华人、留学和务工人员等,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归国时务必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法律。
案例三:与境外人员共谋邮寄毒品
【主要案情】
2024年6月,境外人员甲(另案处理)将毒品藏匿在螺杆减速器内自境外邮寄至北京,后通过货代公司转寄至外籍被告人卡某在境内的暂住地。2024年6月16日,卡某签收快件,次日被侦查机关抓获,上述快件被起获。经称量、鉴定,起获的白色块状物检出可卡因,含量为87.9%,净重1000余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卡某与境外人员共谋,邮寄毒品可卡因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毒品已全部起获,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卡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共同犯罪人未到案情形下,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为从犯的案件。走私毒品犯罪中,受指使、雇佣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发挥的作用认定主从犯。
案例四:传授分解化学品生成毒品
【主要案情】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向境外客户销售某化学品。2020年,柯某某委托某货代公司,将上述化学品出口至境外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同时,柯某某与境外买家在微信聊天时多次讲解了利用该种化学品分解后的产物生成毒品的化学反应方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向他人传授制毒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化学方法掩饰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本案中走私的直接对象不在我国现有列管物质范围内,但该化学品的合成物质和水解后自然生成的物质均为列管物质。涉案行为系通过对管制物质的改造或伪装,利用化学反应生成的未列入管制范围的物质,来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利用走私的物质在境外合成毒品的目的。柯某某向境外买家传授制作毒品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方法为犯罪方法,可以认定柯某某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可以认定柯某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案例五:携带藏毒“邮票”入境
【主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葛某乘坐航班自境外抵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在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分别在张某某、葛某托运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摇头丸、毒品邮票、“致幻蘑菇”若干。经鉴定,摇头丸,检测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毒品邮票,检测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致幻蘑菇”,检测出赛洛新成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葛某从境外携带毒品至境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张某某、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葛某犯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新型毒品走私案件。二被告人携带走私入境的“邮票”和“致幻蘑菇”均为近年来流行的新型毒品。在此警示广大群众,毒品无论形式如何包装,其危害性都不会变,要增强对伪装毒品的识别力,切勿因猎奇或放松警惕而触碰毒品。
案例六:网购迷奸药藏于零食袋
【主要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购买迷奸药,卖家将10粒药片夹藏于零食袋里,通过国际包裹从境外邮寄至杨某居住地附近的快递柜,取快递时被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在上述药片中检出依替唑仑,净重1.11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从境外购买走私入境的依替唑仑虽未实际使用且只有1.11克,但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药品欲迷奸他人的典型案例。在审判阶段重点对购药目的、用途等相关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排除其医疗等合法用途的可能,再结合其毒品数量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进行量刑。
案例七:帮母亲申报进口 包裹竟夹藏毒品
【主要案情】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其母亲张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收件人身份信息、购物小票等材料,多次帮助张某申报进口从泰国邮寄入境的包裹。2020年12月,在刘某某申报进口的包裹中被查获夹藏疑似毒品。经称量、鉴定,上述包裹内的疑似毒品分别系氯胺酮、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某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故不应以实际查获的毒品对其定罪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刘某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经查,刘某某代为清关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其如实申报、未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也未获取不寻常报酬,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包裹内夹藏毒品,其对频繁代清关行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应客观评价刘某某对国际邮包产生怀疑的供述和辩解,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判决刘某某无罪。
文/江珞伊 刘津宁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