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备受社会关注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进行三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介绍,三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这是时隔22年《文物保护法》的又一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传承事业进入进一步依法保护管理和科学发展阶段的新起点。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遍布中华大地的文化遗存,承载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赓续不绝的基因和血脉,蕴藏着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卓越智慧和共同记忆。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印刻着中华文明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蕴含着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保护好文化遗产、传承好中华文脉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答课题。因为,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才能坚定文化自信。
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1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99个,中国传统村落8155个,历史文化街区1274片,历史建筑6.3万多处。随着保护对象不断扩充,如何实现应保尽保,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发展有底线、文脉能延续,成为必须解答好的新课题。
当前在个别地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还存在建设性破坏屡禁不止、保护对象不完整、保护修缮不到位、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古建被商业项目挤占,一些文物古建为经济发展让路而被拆除,在舆论压力下又大举投入修复甚至重建,劳民伤财且损失不可逆转。一些传统街区、文化村镇借“更新”之名被搞得面目全非,割断了当地的历史文脉,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在保护与利用之间、传承与活化之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纠葛,让一些地方手足失措。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这“四个明确”是文物保护制度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深化人们对文物价值阐释、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提供了重要法治引领和保障。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为引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为基石,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补充,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为延伸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增强问题意识,坚持结果导向,在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的同时,更好地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需要法律的与时俱进,也需要各地在谋划发展时更多将法治思维贯穿其中。
唯其如此,方能守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底线红线,让中华文脉永续传承,并不断焕发出新的时代光彩。
文/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栗玉晨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