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推出促销活动称前50名“0元购”,消费者小张(化名)按规则下单却不在店铺公布的中奖名单中,认为店铺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欺诈,于是起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9月16日发布消息,涉案店铺不能举证证明网络促销活动真实,最终法院认定店铺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小张是一个网购爱好者,他看到某网店推出“0元购、5折购”促销活动,即消费者在指定时间拍下并付款成功后,前50名可享受退还款项的优惠。小张按照规则下单,却不在店铺公布的中奖名单中。小张认为,店铺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庭审时,法院在该店铺公布的中奖订单中随机选取订单,要求店铺提交,店铺却未提交且未能说明理由。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呢?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小张这种情况可以适用“退一赔三”条款吗?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的行为。例如,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均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类似“0元购”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有奖销售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经营者也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在小张的案件中,由于店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不能举证证明网络促销活动真实,最终法院认定店铺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提醒,当前各类促销活动层出不穷,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也时有发生。消费者固然要提高警惕,商家也应合法经营,否则便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