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禁毒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传统毒品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新型毒品迭代升级加快,毒品替代物滥用情况蔓延,特别是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结合今年“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禁毒宣传主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发布一批典型案事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事例对办案的示范借鉴作用和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管制药品更改包装
放任购买构罪获刑
号称可以提高专注力的“聪明药”,实则是国家管控麻精药品。王某某等3人私下就干起了买卖“聪明药”的“副业”。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利他林”“阿莫达非尼”等药品系国家管控麻精药品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相关药品,并通过社交软件将相关管制药品以“聪明药”名义向潜在购买对象宣传推广。
为逃避侦查,王某某等3人将管制药品伪装成维生素、类褪黑素等保健药品进行寄递,并通过虚拟货币平台、支付宝口令红包等形式收取毒资,贩卖给刘某某等73名国内人员。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某利用其控制的耿某某的虚拟币交易账户,共计接收价值518907.31元的虚拟币,提取价值333786.9元的虚拟币,卖出价值186661.51元的虚拟币。
2021年12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76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3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以王某某构成洗钱罪补充起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毒品管理制度,王某某等3人对于他人购买麻精药品用途不加核实,系对非医疗目的的贩卖持放任态度,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仅为寻求刺激而购买、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5名涉案人员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为了医疗、考试或为子女提高学习专注力而购买的68名涉案人员,综合考虑其对涉案药品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主观上不明知、社会危害性以及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2022年9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对晏某某等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对其余68名涉案人员作撤案处理。2023年6月,巢湖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王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向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售药诱发犯罪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023年7月12日22时,在淮南市潘集区的街头,张某某等人与蔡某某带领的多名未成年人“约架”。厮打过程中,张某某使用一把随身携带的弯刀刺向蔡某某,造成其腹部、肘部受伤。
同年8月,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着未成年人滥用某处方药的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查,该院发现,淮南市某药品零售公司在未见处方的情况下,违法向未成年人张某某等人售卖了4盒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该药品于2024年7月1日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而诱发刑事犯罪。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处方药服用一定剂量会产生类似吸食毒品的效果,形成依赖后必须专门戒断才能除瘾,危害巨大。潘集区检察院启动内部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开展初步调查,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固定相关证据。
随后,潘集区检察院对淮南市某药品零售公司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于同年11月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淮南市某药品零售公司:停止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消除影响,承担印制1251份安全用药相关宣传资料费用5004元,承担向潘集区手机用户发送未成年人合理用药宣传短信费用16362.22元;就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报纸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制作道歉视频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公众号上进行播放。
2023年12月15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上诉,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留学归来暗语贩毒
证据确凿获刑八年
2022年6月,吴某某与其在国外的朋友联络,由对方将大麻油、“摇头丸”等从国外邮寄进入境内,并存放在吴某某住所处用以贩卖。其后,吴某某利用朋友圈以“糖”“叶子”等图标及暗语对外销售。
同年9月,居住在九华山风景区的张某某以1400元在吴某某处购得2颗电子烟弹和2粒“摇头丸”,后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吴某某住所内搜查出“烟油”5瓶、烟弹1颗、胶囊91粒。经鉴定及称重,5瓶“烟油”和3颗烟弹均含四氢大麻酚,净重量共计82.1758克;89粒胶囊(鉴定消耗2粒)及售出的2粒“摇头丸”均含苯丙胺,净重共计40.5227克。
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吴某某贩卖毒品行为能查清的仅有一起向张某某贩卖的事实,仅以此证明吴某某具有贩卖的故意,证据较为单薄。为此,承办检察官围绕吴某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有‘糖果’和‘油’到货,需要的DD”该则广告,特别是所使用的“糖果”“树叶”图标在特定人群中专门指代“摇头丸”和“大麻烟油”的情况,说明吴某某对所贩卖的毒品受法律禁止应有认知。结合吴某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空胶囊和针管对毒品进行分装的事实,利用邮寄旧衣服将毒品藏匿衣服口袋内进行贩卖的谋划细节,有效佐证吴某某对该批走私入境的毒品具有拆分贩卖的主观故意,再结合吴某某与国外人员的走私毒品行为,足以认定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3年2月,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新型毒品电子烟弹
未成年人身陷其中
在一起贩卖电子烟弹的新型毒品案件中,经过公安、检察机关深挖,不仅揪出了毒品“上线”,还牵出了某KTV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线索。
检察机关查明,2023年11月,徐某某、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两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出售给刘某某。随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搜查到电子烟弹3颗。经鉴定,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4年2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考虑到二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杨某某、徐某某平时均不在父母身边,其父母均对其疏于监管。在对徐、杨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向其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职。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该案可能存在毒品“上线”,遂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该案毒品“上线”。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将“上线”周某、全某某抓获归案,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讯问杨、徐二人时,了解到其从外地来屯溪某KTV从事有偿陪侍工作的情况后,敏锐觉察到背后可能存在其他有组织犯罪行为,于是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对某KTV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立案侦查,随后对姚某某等4人报请逮捕,检察机关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检察机关分别对周某、全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全某某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记者 范天娇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