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18日从北京平谷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车在行驶时忽然撞到冲出马匹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者履行看管义务不到位,导致马从养殖场跑出发生交通事故,饲养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介绍,2023年10月24日凌晨5点,公交车司机张某驾驶公共汽车行驶到某村附近时,突然有一匹小矮马从路边跑出,张某因为避让不及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小矮马死亡。
经调查,这匹小矮马是胡某饲养,小矮马被公交车撞击后没有当场倒地,是爬起来走到路边后死亡。
胡某称这匹小矮马买来是用于游客骑玩,事故发生后胡某已将部分马肉卖了2000元,还剩部分马肉未售出,小矮马的死亡还导致其产生了经营损失。因此,胡某诉到法院,主张涉案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小矮马损失款和经营损失款。公交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视频辩称小矮马受到撞击后未当场倒地,但并不能因此否认马非因车辆撞击死亡。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小矮马是否由车辆撞击死亡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知此次事故中涉案车辆与马身体接触,造成小矮马死亡。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认为马匹并未当场倒地并不影响对于事故的认定,法院认定该抗辩无效。
就双方的责任认定方面,胡某未将自家小矮马拴好,履行看管义务不到位,导致其从养殖场跑出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胡某主张的因小矮马死亡造成的损失,因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综合考虑小矮马品种、事故发生时市场价格等,扣除残值后酌情确定损失为3500元。关于胡某主张的经营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动物的动物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地致人损害的危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其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身责任,规范文明饲养,以保护公众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同时,机动车司机也要依法安全驾驶,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对路况的注意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