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开了第六批共1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根据通报,本次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股东股权乱象是金融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源头。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此前,金融监管总局已累计向社会公开5批次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从监管部门排查整治结果来看,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东股权乱象主要集中在股东资质不合格,个别投资者通过造假等方式入股;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部分股东甚至贷款入股,资本严重不实;隐匿关联关系,超比例、超数量持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违规向关联方发放贷款;股权质押不受约束,导致资本流失。
抓住了股东、股权问题,就抓住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财务杠杆率高、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外溢性强等特征,必须对其股东股权从严管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借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将金融机构异化为自己的“提款机”,进而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公开违法违规股东,进一步明确了强化股东股权监管的导向,有助于严肃市场纪律、强化社会约束。
股东入股金融机构,必须端正动机。入股是为了把金融机构经营好、建设好,最终实现股东和金融机构双赢,而不是假借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变成自己的后花园。为此,入股股东必须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不可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触碰了法律红线、逾越了监管底线,必将被一查到底。
监管部门应聚焦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严格股东准入、压实股东责任、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有效维护合法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护航金融稳定与安全。根据金融监管总局通报,接下来,将全面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审查,严惩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关联交易等不法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紧盯人、管住事只是第一步,若要标本兼治,还得依靠制度建设,即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用制度、规矩管人管事,从根本上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构建完备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持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同时,完善董事会结构,让董事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让独立董事敢于、愿意、能够独立履职,形成监督合力。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