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儿子垫付医药费,能否要求儿媳返还?5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韩某在儿子患病期间不仅陪床照料,还为其垫付医药费、归还治病借款共计30余万。儿子去世后,韩某主张照顾生病的儿子并非其法定责任,而是替儿媳王女士为之,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起诉王女士要求返还代垫的医疗费用。法院判定韩某支付医疗费是基于母子关系,并非无因管理,其支付的费用应先从儿子的遗产中扣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8月,王女士与其婆婆韩某的儿子李先生结婚。李先生于2017年12月去世。2020年韩某起诉到法院称,自李先生患病至去世,都是韩某陪床照料,医疗费的支出几乎全部是韩某承担的。婆婆表示,王女士嘴里说:“妈,您先垫上,等我有了给您。”为了挽救儿子生命,韩某只能咬牙硬撑。光直接在医院支付医疗费就有198526.18元。给李先生打银行卡先后共12万元,用于治病。替李先生归还治病借款1万元。
对于这些支出,王女士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妈,你先垫着,将来还你”。韩某认为自己虽为李先生之母,照顾住院生病的儿子,是出于人性和亲情,但不是出于法定责任。而王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是照顾和给李先生支付医疗费的法定义务人。在李先生生病期间,韩某出钱出力,全部是代替王女士而为之,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要求儿媳妇王女士归还韩某代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韩某为王女士支付医疗费是基于与王女士的母子关系并非无因管理,韩某为李先生支付的费用应先从继承李先生的遗产中扣除,因此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韩某所提出的无因管理这一法律概念,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通俗言之,就是没有法律原因情况下为他人做好事。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但该案的王女士与韩某系亲属,韩某是为了挽救儿子李先生的生命、健康而垫付费用,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系为避免王女士的利益受损。因血亲或姻亲链接起来的亲属关系较普通的社会成员掺杂更多的情感因素。如果认定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亦成立无因管理,则可能忽略亲属之间的情感因素,有违伦理道德,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无因管理仅有一条规范,《民法典》颁布后,将“无因管理”独立成章,设置了七条予以详细规范,不仅规定了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提出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应当允许其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但是如果管理人与受益人存在亲属关系时,能否形成无因管理在于考察管理者、被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在于判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是否有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若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则容易判断管理意思,社会成员之间互助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将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的意思。
陌生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义务,更无从谈起法定义务。但若管理人、受益人及被管理人之间存在母子、婆媳、夫妻这样的亲属关系,则难以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亲属之间互助有时是基于亲情,有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有时二者兼有,人之主观因素难以判断,尤其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事务本身就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就更难以区分。家庭成员是关系亲密的亲属,互相帮助的义务要高于普通社会成员,受道德约束更多,其主观上更难以认定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管理意思。
以无因管理为由主张支付费用,应当在没有合同、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因此,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应先寻求其他权利救济方式。搜寻相关案例发现,亲属之间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的部分案件,最终并未以无因管理纠纷结案,而是变更为赠与合同、不当得利等其他案由。例如,姐姐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要求返还替母亲打官司诉讼垫付的诉讼及保全费用,法院认为姐姐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为母亲争取权益是法定义务,此情形应为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
通讯员 卢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