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取流量及关注度,竟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用方言谩骂他人的短视频45个,最终“网红”梦碎。近日,经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门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季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季某平时从事房屋装修、中介工作,在信息网络平台注册了2个账号,经常发布一些短视频以吸引生意,但反响平平。2022年8月,季某在当地某海鲜店购买了特价梭子蟹,家人食用后感到腹部疼痛,其便在网络视频平台发布了以方言辱骂海鲜店主顾某的视频。
2022年9月,顾某与季某在当地派出所调解此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季某还写下保证书:在网上和谐发言,注意用词,不会再骂其他人。
随后,季某发现自己发布辱骂视频后,账号的粉丝数量和评论数量竟然增加了,因为顾某是当地知名的“网络红人”,突如其来的网络流量及关注,让季某迷失了自我。此后,季某便开始对视频平台上粉丝数量较多的当地“网红”发布谩骂视频,不仅吸引了不少网民围观,部分网民还借此释放个人负面情绪,也对“网红”进行毫无依据的恶评和攻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虽然,这些谩骂视频下,也有不少规劝季某不要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评论,但季某却视而不见,依旧我行我素,期待在进一步发展后将流量变现。
2023年6月,季某又在网上发布视频,对被害人黄某进行谩骂。气愤的黄某找到了季某家,与其当面对质,争执中,黄某头部受了伤,季某的亲属也因受到惊吓住进了医院。黄某和季某“两败俱伤”,均因斗殴被警方给予行政处罚。随后,黄某决定向警方报案,称季某多次在网络上辱骂自己及家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鉴于季某辱骂的对象均系当地知名自媒体博主,且其声称目的是为了蹭几位“网红”的热点,犯罪侵犯的客体相对特定,海门区检察院引导当地公安机关以侮辱罪为方向深入侦查。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季某涉嫌侮辱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季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7名本地区有网络影响力的人员,发布侮辱视频共计45部,播放量累计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次,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引发多起包括斗殴的治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海门区检察院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季某的侮辱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公诉条件。
为广泛听取意见、提升办案质效,2024年1月,海门区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网信办工作人员参加该案的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以侮辱罪对季某提起公诉的决定。
近日,该案开庭审理,海门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德峰出庭支持公诉,海门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开林独任审判,当庭以侮辱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庭后,在当地自媒体从业人员会议上,检察官宣读了《网络文明倡议书》,并表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季某借助本地媒体平台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
文/刘浏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