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权利人授权,企业便擅自在学习机内关联版权教材。据珠海中院消息,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酌定三家公司共同赔偿外研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外研社公司系中国大陆境内最大的外语类专业出版社。2005年7月外研通公司经外研社公司和麦克米伦公司授权获得全权处理《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及其音像制品的版权侵权事宜。
外研通公司发现贝米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智云堂旗舰店”销售多款学习机,案涉学习机连接网络后可以识别和在线播放案涉教材内容。即案涉学习机进行联网后,将案涉教材的纸质书放置在学习机摄像头正下方,学习机可以识别案涉教材,并且随着翻页,读出与教材内容一致的声音,可以在学习机实现在线播放案涉新标准英语教材的功能。翰智公司为案涉学习机的出品方,金正公司是监制商。
外研通公司认为翰智公司、金正公司、贝米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外研通公司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外研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翰智公司、金正公司、贝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本案《公证书》所载内容以及对涉案学习机的演示情况来看,涉案学习机作为一种能够播放声音、音乐的工具,在识别到涉案英语教材的封面后,可以通过定向访问的方式,自动调取其服务器内存储的对应教材的音频及文字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传输至学习机,最后在学习机的终端进行在线播放及文字展示,使购买学习机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英语教材的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翰智公司作为涉案学习机的实际生产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学习机服务器内存储的涉案英语教材具有合法授权,其行为侵害了外研通公司对涉案英语教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正公司作为监制商,授权翰智公司使用其申请商标生产涉案学习机,应对翰智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贝米公司作为学习机的专业销售商,应对涉案英语教材的市场知名度有一定了解,审慎判断所售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情况,但贝米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涉案学习机作为其品牌产品进行销售,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因外研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贝米公司、翰智公司、金正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法院酌定贝米公司、翰智公司、金正公司应共同赔偿外研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贝米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贝米公司、翰智公司、金正公司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传播服务,这种不加限制地大肆下载、传播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诉讼引发行业内对学生教材授权许可问题的思考,警醒产品硬件服务提供商在创造企业营利的同时,亦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达到二者的双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