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神器存在不实宣传 消费者维权可主张退一赔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8 12:00

宣称能取得神奇效果的各种“神器”,充斥在减肥、美容、母婴等多个领域的商家广告中。不乏“较真儿”的消费者在产品没有取得宣传产生的效果后,要求商家进行退货甚至赔偿。那么,法律是否支持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呢?

媒体关注报道的“断奶神器”案近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实宣传,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主张,也通过终审判决否定了商家提出的执业律师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

法律人士表示,在已有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其他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进行维权。

【案情回顾】

2023年年初,律师刘乃嘉购买了售价195元的世喜奶瓶,使用后发现没有宣传中的效果。他认为该品牌宣传违背基本母婴知识,构成消费欺诈,于是起诉了世喜奶瓶厂家申创世纪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申创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断奶神器抖音播放3.5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字样内容,但没有相关结果的统计出处来源,受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申创公司在被处罚后没有及时修正不实宣传,继续使用“抖音播放量10亿+”“小红书7800+种草”等宣传用语。

该院认为,申创公司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恶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刘乃嘉主张申创公司存在欺诈,主张三倍赔偿,该院予以采信。

2023年10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申创公司欺诈,判其“退一赔三”。驳回刘乃嘉其他诉讼请求。

申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值得关注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提出,原告系执业律师,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其对法律的理解与普通消费者存在差异。如果从普通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出发,普通消费者不会认为存在欺诈。刘乃嘉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15”前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刘乃嘉因申创公司的宣传对涉案商品的功能等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商品,故一审法院认定申创公司在宣传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并无不当,刘乃嘉要求撤销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申创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给予其三倍赔偿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申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1.懂法律的人是否算普通消费者?能否受到消法保护?

北京泓渲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巾参律师表示,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律师为了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应当属于消费者范畴。如果懂法律的人没法依法维权,而不懂法律的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没有维权,那消法的规定就失去了惩治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义。“因为懂法律就不能被消法保护”,这种观点不但是荒谬的,也伤害了所有法律人的合法权益。

2.二审已经判决商家败诉,其他购买了同款产品的消费者是否能进行索赔?

李巾参律师表示,其他消费者如果遇到相同的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投诉或起诉维权,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胜诉案例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说明,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结果。有了成功判决在先,胜诉概率会提高,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完善和自身相关的证据。如果自己不维权,商家不会主动赔付。

3.买到不实宣传产品都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

一直以来,商家夸大品牌曝光量的情况普遍存在。此案正是一起因商家夸大品牌曝光量而被认定消费欺诈的判例。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安启博律师表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信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4.市场上“神器”多多,如果商家虚假宣传,除了对依法索赔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安启博律师表示,对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可能会面临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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