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建设 银行业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0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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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来自银行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推进银行业立法提出建议,希望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和出台,完善我国金融法治体系。

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多位任职于人民银行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下称《中国人民银行法》)。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公布实施、2003年修订,为确立人民银行法律地位及履职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人民银行的履职范围也发生较大变化。去年10月,人民银行曾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代表认为,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当其时。

在具体建议中,有关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的职能、职责调整成为人民银行体系人大代表们提及最多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长金鹏辉认为,应明确人民银行开发和使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权力,并对宏观、微观审慎管理分工予以明确。丰富货币政策工具,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同时,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林建华也认为,应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健全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不少代表还表示,应完善监督检查权限范围、加大金融违法处罚力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建议,应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在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等领域充分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权限,确保货币信贷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等所有履职范围内的相关政策措施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也认为,应在修法中完善人民银行履职所需的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规定,增加采取压力测试、评级、评估、风险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措施,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适度提高罚款上限,增加违法行为成本。

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此次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的提案。

张奎表示,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与此同时,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也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张发奎认为,应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就这些问题,张奎提出了四项建议。一是要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三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四是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立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董事长钱文挥带来了《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提案》。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总资产34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8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8%、贷款余额的11.6%;政策性金融债券余额25万亿元,占全国各类债券余额总量的16%。

“金融领域现有专项法律11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没有《政策性银行法》,与政策性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不匹配。目前政策性银行运行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主要参照《商业银行法》,但很多内容不适用,亟需专门立法明确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为政策性银行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协调提供依据。”钱文挥认为,推进政策性银行立法,有利于明晰政策性银行主责主业,更加精准聚焦做商业性金融干不了、干不好的业务,从而在市场配置资源不充分、效率和公平关系不平衡的领域,与商业性金融优势互补、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

为此,钱文挥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启动立法议程。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借政策性银行成立30周年契机,及早将政策性银行法纳入国家(专项)立法计划。二是明确立法起草牵头部门。鉴于政策性银行在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中有独特功能作用,管理上又涉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多个部门,建议由中央金融办作为立法起草牵头部门。三是研究立法要解决的重点内容。要研究明确政策性银行法律属性、经营原则、功能定位、履职范围、业务边界及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来源、差异化监管、绩效考评机制等。农发行应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国为主要目标,从区域、产业、特定任务、负面清单四个维度强化边界管理,优化产品体系,立足主责主业服务国家战略。

加快推进反洗钱法审议发布

今年全国两会,金鹏辉还提出一项建议:加快推进反洗钱法审议发布,为我国反洗钱工作高标准推进并顺利通过新一轮反洗钱国际评估提供强力支撑。

据了解,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金鹏辉表示,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反洗钱工作形势发生很大变化,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反洗钱法已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高标准推进的需要,也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亟待修订完善并尽快发布。首先,现行法未充分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没有从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的角度规定机构义务,造成机构“重合规、轻风险”。其次,现行法规定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不完善。一方面,内控机制有效性对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根本性作用,但是现行反洗钱法未将其作为行政罚款的情形;另一方面,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标准较低,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此外,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不够顺畅,对新型洗钱风险监测防控及打击治理力度有待加大。同时,迎接反洗钱国际组织第五轮评估也需要配套修订反洗钱法。

金鹏辉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强调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反洗钱义务规定,健全了部门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规定,增强了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基本解决了当前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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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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