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女士在某医疗美容机构注射了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产品。此后得知,这些产品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性质是化妆品。张女士认为,医疗美容机构将化妆品当作药品注射,构成欺诈,由此引发诉讼。近日,上海二中院判决医疗美容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注射的水光针竟为“涂抹式”
2021年7月,张女士到某医疗美容机构就诊,该医疗美容机构医师为她注射了3ml规格的透明质酸和2ml规格胶原蛋白,张女士支付治疗费1500多元。2021年12月,张女士再次到该医疗美容机构就诊,并注射了透明质酸、水光针以及氨甲环酸,共支付治疗费1万多元。
此后,张女士得知她所注射的水光针、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等产品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性质是化妆品。于是,她向卫健委反映了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违规情况。卫健委调查后答复称,张女士所注射的水光针在我国备案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皮肤上。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均有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均为医用修复敷料。产品说明书中记载,2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外用,清洁创面,打开敷料,敷于患处皮肤上;3mL规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为直接涂抹于清洁后的创面或皮肤。此后,卫健委向该医疗美容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医疗美容机构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还其购买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的价款1138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赔偿113800元。
一审:医疗美容机构“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购买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法产品,故医疗美容机构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但该品牌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张女士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医疗美容机构退还相应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至于医疗美容机构称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向张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向张女士退还购买水光针等的价款11380元,并赔偿34140元。
二审:构成“使用方法”欺诈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医疗美容机构为张女士注射的产品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格产品,故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该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知晓以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但其未向张女士说明真实情况,导致张女士误认为上述产品可以注射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该类纠纷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案例看,涉及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常见为三类。一是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人员缺乏资质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合同承诺“鼻部整形手术”医生具备医疗资质,后查明该医生不具备医疗美容的专业技术资格。二是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如谎称脊椎矫正治疗治疗设备系美国进口,后查实为淘宝购买。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如合同约定使用三段假体,但手术中变更为二段假体。
虽然实践中消费者大多是在发现医疗美容的效果未达预期甚至造成伤害后提起诉讼,但是认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必然以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
该案审判长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产品及方案前需擦亮双眼,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人员资质、产品信息及治疗方案进行审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