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八周年,2月28日,北京房山法院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其中包括老人在外孙百日宴后直接拽住女儿头发拖行被警方制止;儿子对七旬母亲大打出手遭多部门联手维权;11岁男孩目睹父亲家暴后站出来为母亲发声……
老人参加完外孙百日宴竟拽住女儿头发不断拖行 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
2023年国庆期间,王女士一家人相聚为新生儿举办百日宴。百日宴散场后,王女士父亲莫名冲她大发怒火,直接揪住王女士头发试图拖行回家,并扬言要杀了王女士。所幸在场人员及时报警,在警察和众人的劝阻下,王女士父亲行为得以制止。
王女士第一时间将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留存,请在场人员为其作证,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认为,父亲的殴打辱骂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对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与其父亲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未能正确沟通、妥善解决,发生争执,甚至出现肢体冲突。考虑双方现实状况,为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冲突升级,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女士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体现了对施暴者事后惩罚向受害者事前保护的理念转变。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作出细化的规定,列举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留存证据、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同时降低了申请人的证明标准,当申请人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时,法院可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进行保护。
该案中,王女士除了向法院做出陈述外,还自行收集了证人证言、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明父亲存在当街殴打辱骂的行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她遭受了家庭暴力。尽管父亲对其实施肢体暴力的行为已结束,但二人同住一屋檐下,考虑到双方矛盾仍未化解,仍有再次爆发冲突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王女士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要注意留存,以便后续主张权益。
七旬老人遭家暴 多方联手助维权
吕老太年过七十,患有多种基础疾病,无固定收入。吕老太与其子王某同住一处宅院内,但王某时常辱骂,甚至殴打吕老太,使吕老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吕老太多次报警,但双方矛盾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反而不断升级恶化。
吕老太不堪王某的暴力行为,便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由法院帮助调查收集相关报警材料。
法院依据吕老太的申请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材料,并听取吕老太的陈述。
经审查,法院认为吕老太的陈述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单、出警录像等相关材料,足以认定王某对吕老太实施了家庭暴力。
在72小时内,法院依法以裁定书形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将该裁定送达王某、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共同监督王某,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切实保障吕老太人身安全。
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部门协同反家暴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
法官提醒,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如遇到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
此外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11岁男童目睹父亲醉酒后家暴 站出来为母亲发声
杨女士与康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康(11岁)。婚后,康某时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杨女士。2023年7月,杨女士不堪丈夫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康某离婚,并要求小康的抚养权。
康某表示,不同意与杨女士离婚,也不同意小康由杨某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康来到法院,要求为母亲杨女士作证。小康向法官表示,父亲总是殴打杨女士,醉酒后也会无缘无故的殴打自己,如果父母离婚希望与母亲一同生活。
此外杨女士还申请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2022年10月民警到杨某与康某家中的执法视频,以证明康某的家暴行为。
最终,法院通过小康的证言和派出所的执法视频确认了康某对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支持了杨女士的离婚请求;同时,从有利于小康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据小康的个人意愿,判决小康由杨某抚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因此受害者如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需提供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明。但实践中,家暴往往具有隐秘性,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和认定,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可作为家暴证据。
在该案中,11岁的小康对于家暴有足够的认知水平,他所做出的关于父亲家暴母亲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法院采纳了证言,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了康某存在施暴行为的事实。
此外,小康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既遭受父亲的家暴,也目睹了母亲的受暴,这种紧张、恐惧的家庭氛围,会使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因此法官充分尊重小康的个人意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判决小康由母亲杨女士直接抚养。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影响的不仅是夫妻感情,目睹了家暴行为的孩子同样是家暴的受害者。若父母一方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
遭遇家暴而离婚 法院支持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古女士和杨某(男)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异性关系暧昧。对此,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杨某数次殴打古女士。
2023年4月,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杨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杨某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但杨某并未改正自己的行为,古女士认为杨某的施暴行为对其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心理伤害,于是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向古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古女士均同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古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公安机关作出的两份《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内容,可认定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杨某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因此古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依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
该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应给予古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首先,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两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可认定杨某存在家暴行为;其次,古女士因杨某的家暴行为,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精神伤害,因此在判决杨某和古女士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了古女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