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票难求”的春运时段,会有人求助“黄牛”有偿购买车票,这属于“倒卖”还是“代购”?围绕这一话题,本期《小布说法》邀请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陕西秦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盟超来给大家讲一讲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王盟超律师表示,“倒卖”与“代购”是从两个不同法律角度评价的结果,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也并不相同。他说,关于“倒卖”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章里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一条罪名叫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意义上的倒卖车票指以谋利为目的,囤积大量车票或者利用优势控制票源,而后出卖给不特定的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买空卖空、套购转卖等,随着火车票实名制的落实,倒卖的表现形式也逐步发生变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抢票软件通过大量刷票把票控制后再高价卖出。所以不管行为如何变化,这类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先非法获取囤积后再对外卖出。对于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就构成该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代购”则是一种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由购票人委托具有火车票经营销售资质的第三方平台,由平台代为进行抢票,抢票成功后第三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该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并为民法所保护的,因此,“倒卖”与“代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没有先非法囤积车票再对外卖出的行为。
王盟超律师在此提醒,目前“黄牛”对外有偿销售车票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议市民前往正规售票网点购买车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刘晓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