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医保信用管理办法 对A等级个人提供信用就医便利
南方日报 2024-01-17 08:34

1月16日,广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机构类主体和医师、药师、医保参保人等个人类主体纳入医保信用管理,按积分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反映不同的信用风险。

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哪些主体被纳入管理?信用评价等级怎样划分?

办法明确,纳入医保信用管理的主体有机构和个人两类。机构类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范围涵盖医疗保障行政机关职权事项相关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类主体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按国家规定纳入了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办法规定了13大类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等。医保部门根据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确定其医保信用等级。

对同一类信用主体,全省使用统一的评价规则,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按积分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反映每类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ABCDE分别表示信用风险低或信用好、信用风险较低或信用较好、信用风险中等或信用一般、信用风险较高或信用较差、信用风险高或信用差。其中,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医保信用评价等级变化,会有什么影响?

办法明确,医保部门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在监督检查、协议管理、基金支付、绩效考核和公示宣传,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面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按信用评价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被医保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的主体,将由医保部门按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具体的惩戒措施清单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定。

对A级的机构类、个人类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

机构和个人信用主体可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及移动终端,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自助终端,以及“粤省事”(面向个人)和“粤商通”(面向企业)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医疗保障部门也会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信用主体。

文/钟哲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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