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视频《公司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引发网友热议。涉事的北京某公司就此发布声明称,前员工孙某因工作能力不胜任,未通过试用期,公司依法合规处理其离职事宜,人力员工井某与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井某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网民极度不适,在此谨向大家诚挚道歉。已责令人力员工井某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从理论角度说,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高管井某向孙某叫嚣的那一通“我现在就违法解除……我违法你管得着吗”“你听不懂人话啊”“去告我啊!我有的是人”,并威胁称“你试试看,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完全不能成立,女高管完全是在为公司招黑败家,其无知狂悖的言行令人错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按照这条规定,遭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选择依法维权,坚持长达两年漫长时间,慢慢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环节进行维权,最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被判侵权,不但要继续聘用员工,还要向他支付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几乎不太可能。
事实上,这名女高管之所以如此嚣张跋扈,知法犯法,公开叫嚣让员工去仲裁、去诉讼,究其根源,恐怕不是她对法律了解得不够,处于一知半解状态,也不是她真的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有人,而是她十分清楚,员工个人根本耗不起跟单位打长达两年时间的官司,当事员工最后超大概率只能向公司低头、妥协。这才是该女高管的底气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与单位打官司,单位不怕耗,个人害怕拖。因为打官司太耗时间,单位人多,可以安排一个人过去应付诉讼。个人则不一样,需要亲力亲为,这使得许多中低收入的个人耗不起太长时间。毕竟个人需要生活,甚至家庭生计就靠自己一个人,大多数普通家庭耗不起男性劳动力在两年时间里处于没有工作的状态。
如果当事员工为了生活,在与单位的诉讼期间,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则单位最后的赔偿只是2N标准的经济补偿。这点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来说,不过是毛毛雨,一般都不会在乎。要知道,当事员工在试用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大约只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
可见,要彻底打消这类女高管的霸气,终结女高管“叫嚣违法开除员工”之类荒唐现象,真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仅仅指望停职反省和内部处理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让女高管嘴中的那套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行不通,让广大劳动者不怕跟单位打官司耗时间,让劳动者依法维权成为一种至少“不赔本”的选择。
一方面,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完善法律法规,适当压缩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时间,原则上实行简易审理程序,快速审理,及时裁决;另一方面,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应当实施标准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文/张立美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