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不法分子“各司其职”,有人负责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有人负责寻找贷款客户,还有专人陪同贷款人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申请银行贷款。记者12月15日从广东韶关浈江法院了解到,该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4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经贷款中介的介绍,为客户李某办理贷款。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同伙谢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客户李某到深圳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卡后,为提高后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的成功率,李某某等人将客户李某的工作关系挂靠在深圳一家设计公司,并为其补缴了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公积金共计人民币44850元,伪造了公积金缴存记录。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同伙在一宾馆内操作客户李某的手机登录银行APP,以李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授权该行查询李某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该行查询到李某的公积金缴纳记录后审核通过,并向李某的银行卡发放贷款人民币1903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将100000元、50000元、40000元转账至石某某、刘某某及客户李某的银行账户,实现个人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向银行退赔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骗取银行贷款后,分别将100000元、50000元、40000元转账至石某某、刘某某及客户李某的银行账户,从而实现个人非法获利。扣除转账给客户李某的40000元、留在李某银行账户上的余额300元,以及退赔给被害单位的8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应对剩余142000元承担退赔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记者 卜瑜 通讯员 徐国维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