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9月开始,郑某利用某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在该群组及微信群、QQ群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广告,称可提供所谓“查头”业务,即通过身份证号码查找个人高清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据嫌疑人交代,破解人脸识别系统后,不法分子可以进入他人微信等手机应用软件账号,获取相关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行动轨迹等个人隐私和信息并继续向下家出售。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四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十万余元,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不同于身份证号、消费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人脸数据作为高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一般来说将伴随着人的一生,其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
如今,购物刷脸支付、用手机刷脸解锁、进小区刷脸开门、上班刷脸打卡……“刷脸”早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脸识别的大规模应用,势必是以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很多情况下越便捷的技术,越有可能给用户带来麻烦甚至“灾难”。尤其是这些数据在采集、传输、保存、使用以及第三方调用过程中,一旦被过度分析、滥用或窃取,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等权利构成侵害,给个人隐私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终身置于不确定风险之中。
互联网时代,人们以前害怕身份信息被贩卖,现在又要担心“脸”都可能不再属于自己。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刷脸登记、刷脸支付、刷脸办事等顺利实现,并与互联网、高新科技等行业同步发展,渗透到居民公共安全、资金安全以及个人账户安全的方方面面。然而有数据显示,近半数的商家在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时没有征得用户同意,在“大数据”大规模运用的当下,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带来更多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最让人害怕的就是个人信息的“裸奔”,既然如此,从源头上就应该堵住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无处不在的、不断进步的人脸识别技术,也在提供方便的同时,蚕食着公众的隐私权。个人敏感信息泄露越多,公众的焦虑感就越多,安全感也就越少。从近期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舆情来看,无论是强制刷脸遭质疑,还是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还是更为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都表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需要完善、严格的制度管理和法规约束。
此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旨在规范技术应用、保护个人隐私等。无疑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与回应。不言而喻,人脸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法律和行业规范下采集、使用、存储数据,不能随意滥用,更不能强制推行。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