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来临,又到了滑雪季。据统计,全国冰雪运动居民参与率达到24.56%。而随着滑雪运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多,滑雪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12月7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在这些案件中,很多都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
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逐年增加 伤者中年轻人居多
随着冰雪运动普及程度的提高,冰雪运动文化的广泛传播,大众对冰雪运动的喜爱程度逐渐提升,冰雪运动自发参与率逐步提高。
北京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庭长周生辉表示,近年来,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案件中伤者多为年轻人,超半数受伤者致残。
周生辉透露,根据丰台法院调研,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丰台法院共计受理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80件。2018年审结9件,2019年审结9件,2020年审结13件,2021年审结14件,2022年审结35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起诉案由普遍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或是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我院调研情况,仅起诉滑雪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案件约占50%,起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约占30%,起诉滑雪场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约占20%。”周生辉表示。
而户外滑雪活动场地范围广,人流量大,有的滑雪场没有实现监控设备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过程缺乏完整清晰记录,且侵权行为发生后,受伤人员往往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无法及时取证,从而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寻找证人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滑雪者受伤往往是由多方原因导致,比如滑雪者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他滑雪者不当操作等等,继而导致侵权主体确定难的情况。
此外,在纠纷诉至法院时距离侵权事件发生已经“时过境迁”,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存在难点。
游客滑“S弯”被撞断腰椎 法官:滑雪也要讲“优先权”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法官石婷婷介绍了多起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0年12月,孙某前往某滑雪场滑雪时,在雪道下段被另一名滑雪者赵某撞倒,导致腰部疼痛,活动受限,孙某先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
其间,赵某两次向孙某微信转账并备注为就医费用。
孙某将赵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赵某否认撞孙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认为滑雪本身是高危险运动,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提供了监控录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孙某在某滑雪场做“S弯”滑行,从雪道右侧以呈弧形的形状滑行至雪道中央,当其滑行到雪道中央时与从雪道中央滑行下来的赵某相撞。从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出,二人滑行速度都相对较快,同时孙某在以“S弯”滑到雪道中央时,因前方有人,其有小幅急停动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孙某作为领先位置的滑雪者对于雪道有优先使用权,赵某作为后方滑雪者应当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始终控制自己的速度和动作,保持能够随时停下来避开他人或物体,其未能控制自己的滑行速度导致避让不及撞上前方的孙某,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当滑雪者进入雪道或在雪道中进行斜向滑行时,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孙某在做“S弯”时以较快的速度从雪道右侧斜向滑行至雪道中央,未能注意观察身后及周围环境,对事故的发生未尽注意义务;其次,除非紧急情况,应当尽量避免在影响他人正常滑行或可能产生冲撞的区域停滞(如雪道中间、道面狭窄等地段),而孙某在做完“S弯”动作后,在雪道中央有小幅急停动作,同样违背了滑雪的相应规范,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赵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孙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某滑雪场为滑雪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配备了巡逻队,事发后救护人员赶往了事故现场,医务室也为孙某的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法院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对赵某主张的相关费用按责任比例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滑雪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滑雪者应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审慎选择雪道并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后者必须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进行超越时,必须为被超越者的滑行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当滑雪者进入雪道或在雪道中快速滑行时,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
滑道上多人坐卧嬉闹没人管 游客为躲避受伤 滑雪场被判部分担责
2021年2月18日,蔡某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4时许,蔡某在该滑雪场中级滑雪道滑雪时,因中级道上有滑雪者坐卧,人员密度过高,蔡某为避免冲撞到嬉闹的人员改变路线,而突然间另一边的一位滑雪者同样为了躲避坐卧嬉闹的人员,朝着蔡某同一个方向躲来,蔡某慌乱之间躲闪不及冲向了雪道围栏,导致摔伤。
事后,蔡某认为某滑雪场未配备足额的雪上巡逻队员,其摔倒系因有滑雪人员在雪道上坐卧嬉戏,某滑雪场未能尽到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应对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某滑雪场则认为蔡某系因体力、技术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摔伤,某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中级滑雪道上有人员坐卧,人员密度较高,滑雪场未及时进行疏导,蔡某在躲避其他滑雪人员时,未能控制好速度和方向,对于蔡某的损害,法院酌情确定蔡某承担50%的责任份额,某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份额。
法官表示,该案的重点是如何认定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滑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和安全警示;对滑雪场的场地和设施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工作人员在场地巡逻,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有效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配备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基本的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或在侵权发生时减少损害程度等。在发生滑雪事故后,滑雪者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滑雪者应对其主张进行初步举证,滑雪场如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进行举证。
法官提醒:滑雪场要注意避免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 滑雪者也应量力而行
北京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庭长周生辉提醒,滑雪场应按照滑雪运动的特点,提供安全的场地,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及专业的安保人员、救护人员,避免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其次,滑雪场在运营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有义务通过发送安全须知、在场地放置安全指引等方式向滑雪者进行安全宣传,对于滑雪设施做到定期和及时维护,对于滑雪场内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引导;另外,滑雪场应在发生事故之后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第一时间采取合理方式对伤者进行救助,包括提供医护人员对伤者的伤情进行初步判断和就医指导。
同时,作为滑雪者也要有风险意识,严守各项规则,做好安全防护准备。首先,滑雪作为一项公认的高风险运动,滑雪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在对滑雪运动规则进行一定了解后,穿戴符合安全规范的衣物,佩戴头盔等护具,并选择适合自身水平与技能的雪道进行滑雪运动。其次,在运动过程中,滑雪者应合理掌控滑雪速度、保持安全距离、进行合理避让,降低伤害的风险。第三,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滑雪者应有一定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自己或随行人员应保留好现场的视频、图像等能够证明事发经过的基本证据,及时就诊,积极与滑雪者或侵权人沟通,尽量妥善解决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