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近日受到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大致情况是: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刘某的百家号账号未经自己许可,利用了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侵犯了自身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此次“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一审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的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12月4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通过微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本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了个案司法认定。“但对于其他案件,能否得出前述结论,需要个案认定,因为不同的作者,即便使用相同的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不一定都能‘创作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意义,更多是对当今人工智能软件输出物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进行了积极的个案司法回应。”
法院: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通过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此次涉案图片,2月26日将其上传到小红书账号“董二千”中,并配以标题“春风送来了温柔”。3月2日,被告通过该账号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文字内容系被告自己撰写的诗歌,第一张配图即为涉案图片,涉案图片上未显示水印。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经庭前会议后,于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本案中,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同时,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没有适用“其他作品条款”保护的必要性,其不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法律保护
因涉及AI创作的著作权等前沿因素,此案迅速引发广泛讨论。
很多受访专家都强调了“独创性”。12月4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姚欢庆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裁决在“本院认为”的部分里特别强调了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程序在整个创作过程中所做出的独创性贡献,实际上强调的是使用者在其中所进行的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因为需要有各种参数的设计,以及各种模型的建立。
姚欢庆介绍,在绘画的人工智能软件中,有两类明显的区别:一类是Midjourney,另一类是Stable Diffusion。一般来说,像Midjourney类软件,只要给出一个简单的指令,例如“快乐的儿童骑行”,软件便能够展示出不同的图片,而且同样的指令,画出来的图片仍是不一样的;但是像Stable Diffusion类软件,需要使用者先做特定的模型进行训练,然后进行参数设计,最后慢慢地才能够完成创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者有巨大的构思想法投入。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中心主任曹伟律师12月4日通过微信向记者表示,图片虽由AI形成,但是实际创作思路和独创性的构思来源于真正的创作者,那么这样的AI智能生成图片当然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AI智能生成图片如构成作品,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利用AI进行独创性表达的作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讲,本案中认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实际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以人工智能软件为创作工具,通过其智力投入(例如模型的选取、提示词及反提示词的设置、参数的设置、多次调节等)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因为该智力成果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故最终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此案影响,岳屾山表示,本案是将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创作工具,并结合作者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了个案司法认定。
“但对于其他案件,能否得出前述结论,需要个案认定,因为不同的作者,即便使用相同的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不一定都能‘创作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意义,更多是对当今人工智能软件输出物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进行了积极的个案司法回应。”岳屾山表示。
赋予AI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不需要操之过急
12月4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通过微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赋予AI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不需要操之过急。
张伟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AI作画工具的使用者对AI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即使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不同的绘画者即便是根据同一个文字描述进行绘画,依然是自己独立的美术创作,可以构成各自不同的独立美术作品。所以,只有“作”画,没有“说”画,“说者”无法成为“画者”。“在图画完全是AI生成的情况下,即便否定AI是作者,即便AI作画工具使用者提供了相关文字指示,进行了相关参数设定,也无法使其成为该AI生成图画的作者。”
张伟君表示:“在目前AI工具提供者都不对AI生成内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给AI生成内容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相反,更急迫的其实是要防止有些使用者将AI生成的内容窃为己有。这个判决的最大‘危险’是已经将这种‘剽窃AI创作’行为合法化,因为判决将使用者认定为AI生成内容的唯一作者。”
“我并不绝对排斥赋予AI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但这不需要操之过急。”张伟君表示。
姚欢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们还要考虑,法律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为了激励新知识的生产。但是随着AI介入,未来可以想象的是,利用AI来生成作品会越来越容易。例如,刘慈欣这样的科幻小说家,他的《三体》是经过多年辛苦创作的,但如果用人工智能来创作,可能一个晚上就能够创作出几千部、上万部风格迥异、逻辑自洽的科幻小说。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没有办法同机器进行对抗的,就像我们在围棋领域里面看到的那样。”
“因此,法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更重要的是,当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断出现的时候,怎样才能维护住人类最后的尊严,也就是能够让人类的创作动力或创作的激励机制不会因为AI生成物的大规模出现而丧失。否则,人就会变得懒于思考、懒于表达、懒于写作,而只是服从于或享受于人工智能的存在而已。这是未来社会应该去看待的问题。”姚欢庆说。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