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这边的话公司有开票和交税没有?”电话的那头,刚刚结束客户现场招待的银行贷款中介“小刘”熟练地问道,在“小刘”的朋友圈,记者注意到“小刘”所合作的放贷银行不仅有农商银行,还有股份制银行等。
近期,多家银行发布声明表示,未与贷款中介或个人合作。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却注意到,声称自己是银行贷款中介的机构,不仅公然宣传所合作放贷银行,为了强调其“官方”和“真实”性质,还称合作的银行客户经理会直接跟客户(借款人)联系。
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银行与中介公司合作放款的法律界限在哪里?抑或贷款中介公司擅自使用银行名义为自己赚取中介费用?每经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我们是银行合作方,是银行合作的贷款中介”
“我是刚刚联系你银行直贷刘经理,通过一下微信。”从未咨询过银行贷款的记者接到了自称是“银行直贷”的电话,随后记者添加了该经理(以下简称“小刘”)的微信。添加微信后,“小刘”表现得很热情,不停咨询身份为借款人的记者需要多少资金。
“那天跟你联系,我们前段工作人员说你有资金需要,我就跟你联系的,你稍等我跟你聊,我在接待客户。”面对记者“你是哪家银行”“怎么知道我手机号”的疑问,“小刘”避重就轻地进行回答。
记者注意到,“小刘”的微信朋友圈内有多个成功帮助借款人贷款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生意贷”“商圈贷”“装修贷款”等。在随后的沟通中,“小刘”也显示出相当的专业水平,介绍贷款时如数家珍。
“一年开票100万的话确实挺少,您公司是做什么的?是想个人名义贷款还是公司名义贷款?”据“小刘”向记者介绍,个人名义的话要看名下有没有资产,比如有房子,可以不做抵押贷做信用贷款。
“房子只是一个评判的标准,作为资产佐证,不做抵押,做的还是信用贷款最高100万。抵押贷款的话和房子市值有关,比如评估价450万,那你就可以贷到450万。”
“小刘”对记者表示,要是做公司贷,就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年交多少税,对公账户是哪个银行,公司有没有官司,有没有被起诉或者执行,借款人持股占比多少等等。
“我们是银行合作方,是银行合作的贷款中介。”面对记者对安全性、正规与否的质疑,“小刘”表示,做贷款所有的流程都是跟银行签放款合同,在银行办理,你不用担心我们的安全性。
在电话沟通的最后,“小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惠资金融”在搜索引擎上可以搜到,不过记者并没有搜到该公司的信息。
在记者再三追问下,“小刘”终于发来了公司的工商信息,名称为“汇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此前其两次说的“惠资金融”并不一致。
记者注意到,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汇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同地址企业有17家,于2023年8月1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该公司介绍是这样的:汇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中国易贷金融服务集团旗下又一品牌公司,汇资金融汇天下精英,集先进科技,以汇资技术、易贷运营模式、易贷品牌、易贷管理模式等高新技术、先进管理积淀、成熟运营经验为资源,集融资贷款服务、p2p服务业务、保险服务业务、移民服务、IPO服务业务、PE服务业务、上海股交所挂牌服务、汇资商学院等于一身,提供中国第三方金融服务行业运营模式——为战略合作者提供整体的“一揽子金融产品和运营技术外包服务”,成就一批立志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为中国经济新的腾飞,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此外,通过企查查所示信息,记者找到了“汇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网址”,点击链接跳转时,跳出“企查查不对该网站内容及真实性负责”的提示。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名称后缀变成了“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进入该网址后,记者找到了工作人员二维码,添加微信后在企业信息一栏显示“汇资普惠”。在添加其为好友后,咨询需要几十万资金,是不是银行合作的贷款中介,得到了“肯定”的回复。
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
在“小刘”的朋友圈里,记者注意到,其合作的银行包括农商银行、股份制银行等。
而“小刘”在与记者沟通时,强调其是“银行直贷经理”,有“合作的银行客户经理会直接联系客户”。且在“小刘”的朋友圈中,客户办理贷款时,“小刘”也到银行网点“全程陪同客户办理业务”。
“小刘”表示,“放款后收取中介费,抵押贷款1到2个点,信用贷款3到5个点。”随后,他还表示,“中介费可以上门谈。”
那么,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抑或贷款中介公司擅自使用银行名义为自己赚取中介费用?
记者通过“小刘”所说银行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人工咨询,询问其是否与垫款中介合作,得到回复称:“请您不要听信第三方的信息,如您想办理贷款可以直接联系银行贷款部门。”
同时,记者以借款人身份致电该行公示的个贷部电话,其工作人员表示:“确实贷款机构打着银行的名义去做(贷款),但是有没有合作不好说。”
“个贷方面,会跟二手房中介合作,但是主要目的也是卖房子。”一位不愿具姓名的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大”平台怎么收费?“看风险系数,以银行额度来决定费用”
“小刘”这类银行贷款中介的情况是否普遍存在?记者找到了另外一家“银行合作渠道”。
记者再次以企业借款人身份,咨询自称“银行合作渠道”的某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小李”。据“小李”介绍,其合作银行为四大行,在全国有14家分公司。
在调查中记者注意到,相较于“小刘”所在的企业,“小李”所在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可以称为“家大业大”。旗下不仅有金融服务平台,还有法律服务平台、财税服务平台等,并服务多个大型企业。
而其业务范围也很广泛,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显示,主要服务于:企业咨询与管理培训、法律咨询与诉讼服务、工商服务与会计代理、知识产权与项目申报、金融服务与融资贷款、网站建设与软件开发等全生命周期的企业服务等。
那么,这类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与银行的合作是否收费?“小李”称:“正常客户1-2个点,具体根据银行审批决定。”
对于是否收费的咨询,“小李”表现的较为“谨慎”,并表示:“费用根据客户审核而定,看风险系数。简单来说,征信干净,数据正常费用就基本‘没有’。如果征信良好,不收费都可以做,只有银行利息。我们是先服务后收费。”
此外,在记者以企业借款人身份,强调企业已经有贷款、银行不放款的情况下。“小李”咨询了是在哪家银行贷款之后,明确表示“没关系,可以贷。”
同时,“小李”对记者表示“最后是以银行批下来的额度来决定你的费用。”
警惕“和银行有合作”“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说法
银行与中介公司合作放款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银行通过与第三方中介公司合作开展合作,尤其是线上消费贷业务,在为银行增加客户引流渠道的同时,也能更接地气地为消费者服务,这种模式本身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不过要注意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红线。”一位不愿具姓名的银行业资深律师对每经记者表示。
该律师称,对银行而言,其要牢牢遵循《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其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并对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准入前评估。
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也有法律界限。上述律师表示,第一,不得注册空壳公司,为客户用于套取贷款,对于贷款企业疑似并无实际经营的,贸易背景存疑的经营贷,将会被严查;第二,不得造假材料协助客户企业贷款,小心触碰刑法第175条中的“骗取贷款罪”;第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共谋骗取银行贷款或从银行套取贷款用于他用。
那么,如果贷款中介公司擅自称自己与银行有合作,是否违法违规?
这位不愿具姓名的银行业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贷款中介声称“和银行有合作”“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说法,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实际上,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的,应当被认定为是为诱骗借款人所进行的虚假宣传甚至是欺诈行为。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