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签证、组织80余人偷渡国外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21年起,被告人肖某某、李某为非法牟利,分别在境外人员(另案处理)安排下,在某省某市拉拢80余名意欲前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的人员,并答应为他们办理签证等出境手续。
他们先是从境外人员处获取大量伪造的内容为“允许出境人员以老挝某公司员工的名义出境至老挝从事商务活动”的邀请函,并用伪造的邀请函骗取老挝相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由王某协助肖某某前往老挝驻某市总领事馆,为80余名欲前往老挝的出境人员办理了与实际出境目的、事由不相符的LA-B2商务签证。
2021年4月起,80余人先后至境外人员事先预定的上海某度假酒店内汇集,由被告人王某协助肖某某为其中40余人办理了酒店入住、分发出境所需的护照、批文等证件材料。
同年4月底,前述80余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时,因被中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现所持有的签证及批文与出国目的不符而被查获。
经查,其中部分人员前往老挝的目的系从事赌博类、电信网络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有19人已先后被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缓刑不等。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李某以劳务输出名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二人虽然听从组织偷越国境犯罪的上游人员的安排、指示,但其积极实施的前述犯罪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不应认定为从犯。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近年来互联网上涉及海外高薪招聘广告形式各样,内容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赚钱的心理,借机牟利,以海外高额报酬、待遇优厚等虚假承诺为诱饵,吸引公民办理出境手续。一心想要出国挣钱的投机者,有些往往明知出境渠道违法却仍愿意冒险,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理想的“钱”途,反而容易陷入非法组织或诈骗团伙的圈套,同时也为他人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空间。
每位公民均应当自觉遵守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出境务工时谨慎选择正规渠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切勿心存侥幸选择“孤注一掷”般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