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收入为300元至500元,每月保底1万元利润。”在丁某承诺的利益诱惑下,1996年出生的高某向其购买了25部手机,并在其指导下开展直播平台跟播业务“刷流量”。后来,发现“刷流量”收入极不稳定,最低的有60元一天的情况。高某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退款。
高某诉称,2022年11月,就直播平台跟播合作业务,双方约定,由其购买丁某25部手机加设备共2.98万元,加盟技术费用1万元,总计3.98万元,丁某每天给其派送订单,由其操作手机直播平台APP进入丁某指定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互动,丁某承诺其每日收入为300元至500元,每月保底1万元利润。其收到设备并开展直播平台跟播业务后,却发现每日收入均未达到被告事先承诺的300元至500元,每天收入极不稳定,最低的有60元一天的情况。
“高某提出每天收入不稳定,最低60元一天的现象与事实不符。”丁某辩称,“直播平台的直播业务本身都是多劳多得,高某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经常出去陪朋友喝酒、唱歌、玩耍,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此类现象发生后,我多次通过电话与他沟通,让他多学习,多提升,多接触直播间互联网时代。他不听取建议,所以产生的收入来源也会不一样。其他合作伙伴的日收入都达到了300元至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通过微信群聊相识。丁某在微信群聊内发布广告招募直播平台跟播代理,并称日收益300元到500元,月收益1万元+利润,免费教学。两人取得联系后,双方约定,由高某在丁某处购买25部手机和相关设备,每日通过直播平台APP进入被告指定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关注主播,成为主播粉丝加入粉丝团并与主播互动(例如一直给主播点赞、发布评论夸赞主播、烘托直播间人气等),通过制造虚假流量获取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网络项目,实际为购买手机后为特定直播间营造虚假流量获益,原告的点赞、评论等行为并非基于该直播间产品的质优价廉或者主播的优秀而自愿产生的点赞和评论,此行为一方面使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交易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原被告双方为了获得不当利益,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审法官解释说,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文/记者 赵红旗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