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仅1个月后丈夫遭遇车祸,后医治无效身亡,女子能分得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吗?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酌情支持该女子分得8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中的10万元,其余部分由男方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分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遵循哪些规则?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婚未离成丈夫去世,要求分40%死亡赔偿金
徐某与吴某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吴某和前妻生有两个子女。2021年10月,妻子徐某起诉至该院,请求与丈夫吴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称自己与吴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两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徐某还说,吴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两人已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认定,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吴某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对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于2021年11月作出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谁也没有预料到。仅仅一个月后,吴某遭遇严重交通事故,于2022年4月因医治无效死亡。
就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徐某和吴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徐某、两个子女应获死亡赔偿金84万余元。
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三人产生了争议,进而对簿公堂。徐某认为,自己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自己又是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法院:不具紧密依赖关系,酌情分10万元
那么,主动提出离婚的徐某是否应分得吴某的死亡赔偿金呢?
历城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曾起诉与吴某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其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但吴某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两个子女显然较低。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
关于徐某主张依赖吴某扶养的问题,法院认为,此前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对徐某依赖吴某扶养的事实未予确认。同时,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吴某具有收入来源,结合徐某与吴某分居生活的事实,两人不具有紧密的生活依赖关系,无法合理推断徐某依赖吴某扶养的事实,故法院对徐某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万余元的40%即33万余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案件情况,历城法院一审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侄子能否获得死亡赔偿金曾引发官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由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诉讼并不少见,相比遗产继承,这类纠纷往往更加复杂。
记者获悉,盐城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老人遭遇车祸去世后,侄子向肇事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的案件,盐城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改判。
该案死者没有儿女,近亲属也相继离世,年纪大后由侄子黄某接到家中同住,照顾生活起居。老人遇车祸去世后,黄某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但被告辩称黄某只是死者的侄子,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黄某提出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黄某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因此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盐城中院二审作出改判,支持了黄某要求对方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会参照遗产继承规则,但并非等额分配
那么,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会遵循哪些规则呢?
“首先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死亡赔偿金一般在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范围内进行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范围内进行分配。
常璇表示,同时,与遗产继承不同,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会优先照顾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及被赡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并非等额分配。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由《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案例,如前文中盐城中院的这起案件便是其一。这样的分配对于倡导鼓励侄、甥等对无近亲的长辈老人多尽赡养义务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