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今年8月15日也是我国首个全国生态日。
全国生态日为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设立?设立全国生态日有何特殊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对此介绍,全国生态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意义重大。
首创
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介绍,全国生态日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意义特殊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
许安标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意义重大。”许安标称,设立全国生态日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立法
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南都记者关注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修法步伐“加快”。
许安标介绍,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许安标称。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强化
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呈现何种特点?
许安标介绍,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文明”,此后制定或修改的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均对此作出规定;多部法律还在“总则”中规定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生态安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内容;2019年修订后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规定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
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许安标称,在“立”的方面,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核安全法(2017年)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改”的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在“废”的方面,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许安标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他举例: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刑法从重设置环境犯罪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许安标还透露,全国人大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稳妥推进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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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对此回应记者称,2018至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集中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
严冬峰介绍,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此外,严冬峰还介绍,2018至2019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决定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开展了“集中清理”。
据介绍,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部署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419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01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315件。
加大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严冬峰称,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督促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工委依照职责开展主动审查,保证党中央精神得到全面贯彻,国家法律得到一体遵循。
文/刘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