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对始于2001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首次全面性重要改革终于落地。
8月4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最终版,并将于9月4日正式实施。证监会表示,此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今年4-5月)共收到意见建议106条,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目前资本市场现有约上万名独立董事。可以看到,这次改革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而此前运作二十多年的独立董事制度推动形成了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这番制度性优化,是证监会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所做出的。业界人士认为,本次改革直面问题、切中要害、全面系统,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有市场人士更将之称为“独董制度2.0”。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经财联社记者梳理,包括与征求意见稿的异同部分,以及正式版的内容,有以下方面值得关注,重点突出了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其中,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部分市场争议较大条例并未采用,设置1年过渡期持续落地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环节,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如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进行监督。对于该相关意见,《独董办法》已采纳。
经研究,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非强制性要求,为避免独立董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的监督职责落空,《独董办法》明确未设置上述两个专门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另有意见提出,建议限制大股东提名权,如规定控股股东、前十大股东或者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不得参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经研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限制大股东参与提名、表决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独董办法》对相关意见未采纳。
此外,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将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也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收紧至两家。经研究,《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确定独立董事合理兼职的上市公司家数,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投入。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独立董事提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如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进行监督。经研究,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非强制性要求,为避免独立董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的监督职责落空,《独董办法》明确未设置上述两个专门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独董办法》相关意见已采纳。
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征求意见稿关于原则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因此,相关意见未采纳。
根据证监会消息,《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将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证监会将指导交易所、中上协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明确独立董事定义对独董“存在感”量化规定
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整体来看,本次《独董办法》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
《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此外,《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职责定位。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独董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独董办法》提到,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需要任职,也意味着需要解聘的科学程序。《独董办法》显示,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明确选任机制,独董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职
《独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此外,也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独立性要求之外,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值得关注的是,《独董办法》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对于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独董办法》进行了明确改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看到,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并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保障。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四大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独董办法》提到,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期间,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在《独董办法》内,对独立董事履职平台也进行了详细明确。一方面,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另一方面,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可以购买责任保险
《独董办法》健全了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董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董办法》还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公司刻意隐瞒且独董无法发现,对独董可视情况依法不予处罚
《独董办法》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一是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