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举行的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继《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后,第三部围绕绿色生态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健全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按照《引领区意见》,此次立法进一步聚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高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引领带动全市生态环保法治建设。
《若干规定》共15条,明确浦东新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制度,《若干规定》创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机制,包括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机制,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同步办理等。
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控制制度,《若干规定》创新性提出探索推行农田退水规范化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加强针对新污染物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此次立法进一步明确街镇与各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制度、探索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就现场采样、非现场技术监测等作出探索性规定等。《若干规定》还强化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保障措施,对生态环境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环境数据造假提高处罚标准,进一步从严处罚。
文/王海燕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