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据自然资源部消息,该部修订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旧坐标系过渡衔接等进行解读。
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表示,为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国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自2008年7月1日正式启用,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均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但在局部地区进行工程测量和大比例尺制图时,如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椭球,在国家标准的3°带高斯投影下,长度变形值会超出规定的误差区间,需要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坐标系)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所以独立坐标系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必要补充。根据管理需要,独立坐标系可分为城市坐标系和工程坐标系。城市坐标系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通用;工程坐标系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立,一般只为单个工程建设施工服务。但建立过多的独立坐标系不利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普及使用,将会导致测绘成果数据难以共享,有必要加以约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建立独立坐标系需经政府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为加强独立坐标系的管理,2006年4月原国家测绘局印发实施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全面应用,现行《办法》存在诸多不适应,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管理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办法》重点对独立坐标系的建立原则、审批权限、审批要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优化和补充,并制定了申请材料规范样式。
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独立坐标系“非必要不建立”的原则。原则上一个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只允许建立一个城市坐标系。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坐标系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坐标系。在审批权限方面,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的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还优化了审批环节及流程。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自主选择,取消了省级审核转报环节,完善了专家评审程序。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独立坐标系未批先建、重复建设、公开发布、成果保管、保密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删减了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坐标系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批要件从五个精简为三个,制定了独立坐标系统一的命名规则和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进一步优化了申请书格式文本。
为确保新旧城市坐标系的平稳有序更替,《办法》增加了城市坐标系的启用发布制度和过渡期制度,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