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野泳”溺亡谁担责? 西安中院审理一起学生溺亡索赔案
西安晚报
2023-06-13 10:31
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在野外河流、水库等区域,“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未成年人溺亡问题更是备受社会关注,牵动无数家庭敏感神经。近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溺亡引发的纠纷案。
2022年6月某日,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化名)与两名同学到家附近的某河段内戏水,小张不幸溺水身亡。小张父母遂将某区水务局及在附近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铁某公司及某建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在事发时为十二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其法定的教育保护义务,告知戏水的危险性,管理约束在水域附近的活动。
事发河道属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故本案意外事故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且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故某区水务局对本案事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事发区域并不属于某建公司及铁某公司施工范围,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的施工行为增大了事发区域的危险性。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河流、湖泊等水域天然具有危险属性,日常在水域及附近活动时,应高度注意自身安全。作为家长应树牢安全意识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要教育孩子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系对案涉河流的水资源利用保护、河道的整治和保护等,案涉河流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河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文/刘晓云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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