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等人在岳阳市中院受审 韩爽 图
“先后4次通过虚假诉讼或制造虚假诉讼证据等手段,骗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物共计人民币32335.6887万元……”
5月2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阳经开区)原法制办主任李平等6人贪污、受贿、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随着此案的一审宣判,一名科级官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非法套取3亿余元公款的案情也慢慢地浮出了水面。
一个基层单位的科级官员,又是如何与社会人员联手套取3亿元公款的?
虚构垫资建设基础项目
为了促进岳阳市区域经济迅速发展,1992年4月,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成立。8年之后,这个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岳阳一位公职人员向记者透露,2014年1月,李平被任命为岳阳经开区法制办主任,系一名科级官员。而他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岳阳经开区行政合同、经济合同、项目投资意向书等。
经常和“政府合同”打交道的李平,从中看到了“商机”,即虚构岳阳经开区拖欠他人项目建设款,然后让他人找政府讨要“债务”。在李平看来,只要找到合适的社会人员和他一起“里应外合”,这事就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艾道义是李平寻找到的合作对象之一。据记者了解,今年55岁的艾道义,家住临湘市(岳阳市代管的县级市)。2013年,李平找到艾道义及其姐夫胥秋明一起商议虚构曾垫资参与岳阳经开区的一个基础项目建设。
记者调查得知,李平为艾道义虚构的项目为岳阳经开区园区内一处鱼塘清淤、挖填及平整工程。
记者看到,这份虚构的工程协议名称为《垫资清淤及挖填土方工程包干协议》,甲方是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总公司,乙方是艾道义,签订时间为“1993年8月20日”。协议约定,由乙方艾道义总投资110万元,包干鱼塘清淤、挖填及平整;工期为120天,超期每天罚500元,提前完工则每天奖500元。
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双方约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此工程由艾道义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由于此资金系艾道义多个合作人高息借款,甲方后期结算时按照月息3分计算给艾道义,作为投资回报,本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限自工程现场验收,乙方机械退场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超期按应付本息的20%支付违约金。如分期付款,所付款应先抵利息。第二种方式:鉴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乙方解决了甲方资金上的困难,甲方将己征地[(1992)政地字第165号]位于东风湖开发建设的小区土地(性质为商业综合用地),以每亩5万元抵偿乙方的投资本息。
起诉政府套取两千余万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鱼塘清淤、挖填及平整工程”结束后,一些虚构的工程验收和结算承诺函件,也被伪造得“有模有样”。
1993年12月18日,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向艾道义发出了《工程验收、机械退场通知书》,称乙方已经全部完好地完成了工程任务,质量优良合格,通过验收,同意机械马上退场;通知还称,乙方提前6天完成工程,按协议奖励3000元,计入乙方的投资额,一起支付,支付前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也可以按协议抵地。
1994年10月18日,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又出具了一份《关于艾道义要求交付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会议纪要》,这份纪要载明:“截至1994年12月20日止,艾道义投资本息149.6万元、奖金本息4080元,总计150.008万元;经多次做工作,艾道义同意了选择以土地抵投资款本息,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承诺如按协议办理不了土地证,交付不了土地,30亩土地何时出手,土地出让款全归艾道义所有,150.008万元再从今年12月20日起重新按月息3分计算抵地,算到办理土地证之日止。”
1999年8月11日,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区并入岳阳经开区。同年11月20日,岳阳楼沿湖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债务目录载明:“欠艾道义30亩商业开发用地(抵垫资款150.008万元及利息)。”
其间,岳阳经开区还多次给艾道义回函表示,沿湖开发区管委会的一切事务均由岳阳经开区承担,原《垫资清淤及挖填土方工程包干协议》的义务由岳阳经开区承担并继续生效;如办理不了土地权证,岳阳经开区按该宗土地出让价补偿艾道义的投资回报。
2009年7月20日,岳阳经开区就拖欠“项目建设款”一事再次回复艾道义:“部分资料遗失,将履行历届政府承诺。”
在多年讨要“债务”无果的情况下,艾道义开始了“法律维权”。2015年9月,艾道义将岳阳经开区起诉至岳阳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经开区在东风湖渔场范围内靠东湖路以北、外滩路以西处,为其一次性办理30亩商业用地规划和土地权证,并承担一切办证税费和其他费用;如上述土地已不存在而无法交付,则请求法院判决岳阳经开区支付该30亩土地现有市场价值的相应对价款并按承诺支付10%的违约金(土地价值暂按6000万元计算)。
记者获悉,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岳阳经开区应诉人员曾对艾道义证据材料所使用公章的真实性产生过质疑,并向法院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公章真伪进行了鉴定,结果发现公章是真的。
岳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岳阳经开区对艾道义所作的交付30亩土地的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岳阳经开区就支付数额、以及按出让款的10%承担违约金等承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考虑该案承诺到期日为2009年6月左右,与实际出让日的时间差超一年以及地价逐年上涨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岳阳经开区按83万元/亩×30=2490万元的价款支付给艾道义。另按照该款的10%向艾道义支付违约金249万元。
2017年2月28日,岳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岳阳经开区向艾道义支付2739万元,并承担18万元诉讼费。该判决生效后,2017年4月1日,岳阳经开区向岳阳市中院账户支付了2757万元执行款,法院将上述款项扣除艾道义应承担的37万余元诉讼费后,剩余2719万余元的款项全部支付到了艾道义的银行账户。
至此,一起虚假参与政府工程,骗取2700余万元的公款虚假诉讼案件完结。
小餐馆店主成“提线木偶”
就在艾道义以为这起“假官司”尘埃落定时,随着李平的被调查,这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虚假诉讼案开始显露端倪。
2019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侦办李平等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发现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公安机关将相关线索提交岳阳市中院审查。岳阳市中院审查后,再审了此案,发现此案为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记者调查得知,艾道义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只不过是当地一家小餐馆的店主。在操作这起虚假诉讼案件中,艾道义成了李平的“提线木偶”,其参与的诉访活动都是受李平的指使。
艾道义再审时向法庭承认,他自己及姐夫胥秋明并未实际参与涉案工程施工,《垫资清淤及挖填土方工程包干协议》是2013年李平找其及其姐夫胥秋明签字的,其他相关材料和诉求报告均是李平复印提供的,并在李平的授意和安排下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与李平后期伪造。
岳阳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艾道义当庭陈述和原审被告岳阳经开区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证实原审原告艾道义并未实际承接涉案工程,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与李平后期伪造,原审原告艾道义不具有涉案工程主体身份,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2019年10月15日,岳阳市中院撤销了该院作出的“(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原审原告艾道义的起诉。
这起“假官司”真相大白后,岳阳经开区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757万元执行款,此前已经汇到艾道义账户的两千余万元的执行款,已被全部转走。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此时艾道义已成了“七无人员”,即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资金、无机动车辆、无对外投资、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后经法院反复查找,2020年6月3日,法院只在某保险公司执行到了艾道义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资金61885.5元。此外,艾道义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侵吞3亿公款被判死缓
记者调查发现,艾道义只是李平合作侵吞公款的角色之一。
经岳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李平担任岳阳经开区办公室法制办主任、法制办主任期间,利用经手办理涉法信访案件、涉法诉讼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李宏旭、张金波、刘新华、艾道义、姚钢先后4次通过虚假诉讼或制造虚假诉讼证据等手段,骗取岳阳经开区财物共计人民币32335.6887万元,其中既遂7089.3575万元,未遂25246.3312万元。另查明,2013年7月,李平、李宏旭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诉讼证据,为张金波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向其索要财物。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李宏旭在代理与岳阳经开区的诉讼案件中,请托李平及他人以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事后给予好处费。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张金波在担任益阳恒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万元。
岳阳市中院认为,李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其他5名被告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张金波已经着手实行共同贪污犯罪,但因三被告人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利用李平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宏旭、张金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岳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被告人李宏旭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犯贪污罪、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新华、艾道义、姚钢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