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5-25 10:39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解释意在“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解释第一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上述解释还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这八种情形分别是: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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