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实现经济效益,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直播售假也屡见不鲜。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一件典型案例,对网络直播售假案件的处罚具有一定警示意义。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从王某、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奢侈品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其间,洪某要求主播通过串访直播间、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实现维持直播热度、提高销量的效果。一年多的时间里,洪某团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严佳颖:本案的犯罪分子是利用了直播网络的一个平台,利用他自己所构建的直播账号,直播间之间相互“引流”的方式,而在同一时间内造成极大公开的对外销售假冒国际奢侈品牌商品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权人所有权以及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福建、广东等地,相继抓获洪某团伙及供货商王某、唐某等人,在洪某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假货与正品款式不一致 仍可认定售假金额
此次警方查获的物品种类繁多,其中多数无法在正品中找到对应的款式和型号,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一份司法审计报告,仅对与正品款式相同的商品进行审计,计算出的销售金额低于洪某相应的进货费用,明显不合常理。
对此,长宁区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要求假冒商品与正品款式完全一致,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审计意见,最终本案认定的销售金额增加1000余万元。
全链条打击 参与网络售假也要负刑责
网络直播售卖假名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点方向。通常情况下,参与网络直播间运营的往往是一个团队,涉案人员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证据显示,洪某的直播间是一个团队在运营,分别负责在电商平台直播销售商品、在主播推销过程中上架商品链接、统筹商品的寄递换退服务以及网店美化宣传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团伙通过面试招录、打卡考勤等相关制度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各主播之间普遍存在频繁串访直播间、相互“引流”的情形,实质上对整个团伙的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严佳颖:其中的主犯也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这样一个比较重的刑罚。同时对于参与程度比较低,只拿取工资,不参与到分赃的一些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理。对于参与时间很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是依法宣告了不起诉。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