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京津冀地区的欠缴税款3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地税务部门将统一不再采取阻止出境强制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种变化来自于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近日联合印发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清单明确了三地对5类事项统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尤其是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据悉,此次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引发的清单,位居首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即为对欠缴税款3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予采取阻止出境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制定了还款计划且正在主动清偿欠缴税款的,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不予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针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存在欠缴核定税款,无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不予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在3000元以下且无逃避缴纳罚款的主观故意的当事人,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不予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于账户余额不足2000元的纳税人,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不予采取冻结存款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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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