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嘉祥县法院消息,近日,嘉祥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猥亵儿童的案例,并依法判决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孙某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时,为防止孙某刑满后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嘉祥法院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被告人孙某在某地教育培训机构任夏令营教官,2022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在训练基地带领学生参加夏令营活动时,于当日中午及下午,先后两次对夏令营学生小红进行猥亵。案发后,经被害人家属报案,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嘉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对参加夏令营活动的被害人小红实施猥亵,案发时被害人小红不满十二周岁,对被告人孙某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性规定。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时,为防止孙某刑满后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法院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2年11月15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施行。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从业禁止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情节较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