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6年编纂古籍中途退出项目内容却被剽窃? 法院:原告拥有著作权
成都商报 2022-11-17 11:31

据西安音乐学院人文学院院长叶明春描述,他参加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工作,“就像在矿山中挖矿”。6年中,他查阅上万本古籍,“呕心沥血”,终于编纂完成了《中国历代乐论·两汉卷》(以下简称“《两汉卷》”)初稿,可最终实际出版发行的《中国历代乐论·汉代卷》(以下简称“《汉代卷》”)上,却并没有他的名字,对此他“十分愤怒”。

《中国历代乐论》丛书由洛秦主编、王小盾审订,其中《汉代卷》的编者为邓稳。公开信息显示,秦洛与王小盾现分别是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与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的教授,邓稳则为王小盾的学生。相关介绍称,《汉代卷》收入汉代乐论著述文章百余篇,辅以详细注解,展现汉代“新雅乐”创制及雅俗相依的音乐文化特征,具备较高的文献参考价值。

今年8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本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宣判,认定《汉代卷》系对《两汉卷》的“剽窃”。经西安中院比对,被诉侵权作品和权利作品所辑相同古著选段75篇,其中72篇的注释部分与权利作品对应部分,存在实质性相同或相似。

西安中院认定洛秦、王小盾、邓稳实施了“共同侵害”,且“在学术声誉上受益明显”,要求三人共同赔偿10万元,及判决生效后60日内在陕西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叶明春告诉记者,目前他已收到赔偿,“但他们迟迟没有道歉。”

受邀加入项目组 中途退出后他人接手

叶明春同时兼任中国音乐美学学会副会长。据西安音乐学院官网,他的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国古代音乐文献学。今年8月,叶明春作为原告,在一桩著作权侵权案中胜诉。

本案存在6名被告,分别是:上海音乐学院教授洛秦、温州大学教授王小盾、王小盾的学生邓稳、漓江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陕西万邦图书城有限公司。

与原、被告双方均相熟的某高校教授告诉记者,王小盾、洛秦二人是知名的音乐文献学与音乐史学学者,故本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视作“向权威的一次挑战”。

据西安中院(2020)陕01知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叶明春提出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8年,由洛秦、王小盾等人组成中国历代乐论系列书籍编撰项目组,并邀请原告叶春明作为《两汉卷》的撰稿人。原告接到项目后,查阅了上万本古籍,经多年呕心沥血,终于在2014年5月14日完成《两汉卷》初稿,并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邮件将初稿发送给洛秦。之后, 原告与洛秦、王小盾等人多次沟通进行修改,但由于理念不合, 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之下被迫退出该项目。

2020年6月9日,原告通过洛秦的朋友圏以及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的微信公众号,发现于2019年10月出版的《中国历代乐论》系列书籍中汉代卷部分(即被诉侵权作品《汉代卷》)的绝大部分内容,与原告所著的《两汉卷》内容相同。

叶明春告诉记者,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双方就“初稿的字数”“注释是否应当附依据”等意见出现分歧。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30日,洛秦通过电子邮件向叶明春表示,若分歧无法解决,叶明春退出项目组,洛秦将按照叶明春前期工作量支付劳务费。

2016年7月3日,叶明春通过邮件向洛秦表示其退出项目组,放弃费用。王小盾的学生邓稳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洛秦发送的《乐论编写工作说明》后,开始为项目组编写系列图书的汉代部分,后形成被诉侵权作品《汉代卷》出版发行。叶明春认为,他作为《两汉卷》的作者, 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洛秦、王小盾、邓稳、漓江出版社、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 基于商业使用目的,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使用在《汉代卷》一书中,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陕西万邦图书城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同样侵犯了其著作权。

《中国历代乐论》丛书系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由洛秦主编、王小盾审订。目前仍可查的网络销售信息显示,该丛书分8卷9本,包括《汉代卷》《先秦卷》《隋唐五代卷》《元明卷》等,每套售价在千元之上。

记者日前购买到的《汉代卷》扉页栏介绍,王小盾是温州大学教授、中国音乐学院博士生导师;洛秦是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音乐史学会会长。

法院认定原告拥有著作权 案情符合“接触”和“实质相似”原则

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及类型,系本案的焦点之一。

西安中院认为,权利作品《两汉卷》是对中国古书籍中有关汉代“乐论”的文献进行收集、校勘和整理形成的作品,属于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其文本选择和编排方式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选择,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

而对于著作权是否侵权,西安中院表示,应釆用“接触”加“实质相似”原则加以判定。“接触”是指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实质相似”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进行比对,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西安中院称,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及著作权的手稿、参考文献和交稿邮件等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可以认定原告于创作完成之日2014年5月14日取得著作权。而公证保全被控侵权作品版权页显示,被控侵权作品于2019年10月出版发行,结合被告邓稳自述其于2016年受邀参编的事实,可以确认被控侵权作品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至2019年10月之间,晚于权利作品的形成时间。

另外,原告叶明春与被告邓稳先后属于《中国历代乐论》系列丛书项目组,原告曾将权利作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项目组成员,其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被告洛秦和王小盾均就权利作品的内容和篇幅发表过修改意见,证明其二人均接触过权利作品。被告邓稳作为该丛书汉代部分后继的编纂人员,与项目组成员亦存在密切联系,有接触到权利作品的现实可能性。

同时,被告邓稳未能证明其完整创作过程的独立性。判决书指出,按照常理推断,完成20余万字的古籍汇编作品,编者需付出艰辛努力和巨大心血,应当形成数量庞大的考证资料、参考文献以及书稿修订记录等电子资料或其他证据。被告邓稳仅对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的体例、内容方面的异同进行了说明,未包含有关被诉侵权作品编纂过程的证据。在缺乏上述证据的情形下,无法对被诉侵权作品的完整创作过程进行确认。

原告作品虽存在一些客观上的错误 但属于创作者失误的合理范畴

西安中院指出,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不论文段选取还是语言表达都完全一致”“更有篇目的对应内容达到了几乎完全雷同的程度”。

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和权利作品收录相同古著11本,每本古著的题解中都存在引用相同古籍文段说明同一论点的问题,且被诉侵权作品的大量内容均能在权利作品对应位置找到相似或相同的文段,“虽在语言的形式上改头换面,存在直引、转引的区别, 但在结构、论点、论据上却存在大量雷同,排列与编纂也极为相似,这超出了巧合的程度。”判决书称。

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作为丛书主编的洛秦经西安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答辩。洛秦的电话目前是关机状态,记者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被告王小盾、邓稳称,《中国历代乐论》作为汇编作品,其编纂体例属于本书编委会的全体智力成果,王小盾作为编委会核心成员,对整部作品和分卷都享有著作权,邓稳作为分卷的撰写者亦对《汉代卷》享有著作权。此外,原告作品含有大量错误,不满足古籍整理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被告作品对比前人整理成果有创新性,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才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作品。

就编排体例问题,西安中院认为不应该将汇编结果与汇编方法认同,原告作品虽存在一些客观上的错误,但相比作品整体60余万字的篇幅,属于创作者失误的合理范畴。西安中院最终依法认定被告邓稳构成对权利作品的剽窃,又因被告洛秦、王小盾与被告邓稳之间对剽窃行为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三被告对剽窃及后续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明知和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侵权图书乃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性较高,受众较为狭窄,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西安中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共2万元。

洛秦等三被告的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潜在的经济利益,还割裂了原告与权利作品的关联性,剥夺了原告就其智力成果获得名誉的权利,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遭受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两家出版社被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陕西万邦图书城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据判决书,洛秦等3人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在陕西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叶明春近期告诉记者,他已收到赔偿,“但他们迟迟没有公开道歉。”

文/刘木木 马可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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