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写入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 家务劳动经济价值获得肯定
南方日报 2022-11-07 08:30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法条数量增幅超过1/3,其中新增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引起广泛关注。

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对离婚经济补偿有明文规定,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如何?具体的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有关专家通过相关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离婚案件“经济补偿”在认定补偿金额时,除了双方有约定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纳入考量的因素。专家表示,离婚经济补偿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但是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未对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主张离婚补偿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燕玲带领的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团队,通过自研的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检索获得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案件153个,对其中的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从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在案例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一审(142件,占比92.81%)、民事二审(11件,占比7.19%),其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有8件。从样本案件看,对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案件上诉率较低,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较为认可。

从原告性别来看,原告性别为女性的案件数最多(100件),占比72.46%,而原告为男性的案件仅有38件,占比27.54%。从样本案件看,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的大多为女性,这也与女性往往会在家务劳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从离婚时约定补偿情况来看,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双方有约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有57件,占比37.25%。其中,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支持率达94.7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不支持率仅有5.26%,不支持约定补偿金额的原因主要有三:不准许双方离婚;约定的补偿金额过高,需司法调整;约定补偿金额的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延续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删除了旧法中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的情况。即在没有对共同财产作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离婚补偿,这是肯定了全职家庭主妇(主夫)的家庭付出。

在样本案件中,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共计96件。这类案件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补偿金额进行判决。从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来看,排名前三的经济补偿数额及其占比分别为:1万—5万元(34件,占比22.22%)、5万—10万元(12件,占比7.84%)、10万元以上(7件,占比4.58%)。

王燕玲指出,法院在确定具体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暂无统一的补偿考量因素和标准,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

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常见事由

王燕玲团队研究发现,在案例样本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是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最常见的表现,其中,法院认为一方因抚育子女较多而判决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最多(共34件),照顾老人较多的案件共有7件。

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常见事由,夫妻为双职工(双薪家庭)与夫妻一方为全职家务劳动者(单薪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形是不同的,因而法院在裁判时,判断“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也不同。

在双薪家庭中,法院会根据从双方提交的累计扶养费证据来比较双方负担义务的情况、从孩子成长的阶段来判断双方负担义务的轻重。若一方长期在外,另一方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家庭,可直接认定负担义务较多。同时,也会结合身份和实际情况判断。

在单薪家庭中,一方为全职家庭主妇(主夫)。在样本案件中,法院不再单纯从请求给付经济补偿方是否为全职主妇(主夫)的身份来判断“负担义务较重”,而是全面综合分析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判断是否会因全职承担家务劳动而丧失通过社会交往提升工作技能的可能性。因而,与夫妻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之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可能丧失社会劳动技能。

王燕玲介绍,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除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之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法院经常考量的因素。

文/杜玮淦 吴欣彤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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