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剪辑、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某短视频平台构成侵权。
该案中,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该平台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爱奇艺公司提出,请求判令涉事被告公司删除侵权视频、赔偿195万元等诉求。
某短视频平台公司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日均活跃用户上亿,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难以审核海量视频中是否包含作品侵权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是对该剧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无锡某通信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其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对其侵权行为构成“应知”且“明知”,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后酌情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万元。
法院在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指出,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虽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黏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随着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文/王伟 杨洋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