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车回家时,手机从中央扶手盒滑落。张某没有停车便直接低头去捡,导致车辆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日前,顺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在某村南侧道路,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坐余某)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成某、余某受伤,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26日,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被害人并没有死亡,而是因为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前述人员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文/李贞(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