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大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三家券商在同一日均收到上海证监局罚单,违规事项虽有不同,但监管均指出,三家券商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上海证监局披露,光大证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三大问题,其一是未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其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光大证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其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熊国兵在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出光大证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故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光大证券需自收到决定书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光大证券董秘朱勤也因前两项问题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与光大证券同日被罚的还有东方证券和东北证券。其中,东方证券系因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存在部分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到位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东方证券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北证券则是因其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的规定,反映出东北证券分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故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且需要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家券商被罚,虽是不同的缘由,但都指向内部控制不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指出,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都因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风险点被监管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系统已就内控问题向恒泰证券、德邦证券、平安证券、天风证券、华龙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东海证券等券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而从公司层面来看,本次是东方证券今年收到的首张罚单,但对于光大证券来说,这已是第六次被监管处罚。6月16日,光大证券香港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香港证监局公开谴责并罚款;6月10日,光大证券因境外业务存三项违规被证监会责令改正;1月21日,光大证券东莞一营业部因在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中存“飞单”行为被广东证监局出示警示函;1月5日,光大证券因“MPS事件”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以及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未勤勉尽责被上海证监局出示警示函。此外,光大证券还曾在3月1日的公告中透露,因“MPS事件”中的违规行为,光大证券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东北证券则是第三次被罚。6月28日,东北证券因在2021年年报中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错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而被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3月25日,东北证券因日常的合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被天津监管局出示警示函。值得关注的是,东北证券“两次都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在3月被罚事项即包括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与本次被罚缘由类似。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