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10日)通报的一起流浪狗咬坏车理赔案件。
车辆损坏疑为动物致损 保险公司拒赔
2021年8月16日,白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至某停车场。8月17日一大早,却意外发现车辆损坏,白先生随即查找车辆损坏的原因,发现车上有动物咬过的痕迹。
受损车辆整体情况
受损车辆上的疑似咬痕
随后,白先生拨打122和110报警,调取监控后,看到有几只流浪狗曾出现在自己车身周围,但并未确定车损的原因,白先生怀疑是动物致损。
白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可能有动物导致车辆损坏的情形,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白先生将车辆开往4S店进行维修。
8月18日,保险公司前往4S店为白先生定损。在看了白先生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车辆的痕迹后,保险公司认定车辆致损的原因为动物咬伤,认为此情况不符合车损理赔条款内容,拒绝向白先生进行赔付。白先生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赔付车辆维修费
庭审中,原告白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系因暴力导致的损伤,并非自己操作不当、故意损坏导致,属于车辆损伤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形,应当在赔付范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固态物体”是指坚硬的物体,动物不是坚硬的物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中虽未明确约定因动物原因导致的车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明确约定的碰撞等情形并未明确排除动物的原因。保险条款中“碰撞”的释义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双方对“固态物体”的解释存在争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固态物体”为坚硬的物体,排除动物,但又认为人属于固态物体,车辆和人发生碰撞肯定赔付,这实属矛盾。根据一般解释,固态是区别于液态、气态的形式,根据保险公司陈述,人为固态物体,那么动物非固态物体便难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据此认为动物造成的车损亦是碰撞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白先生车辆维修费用11170元。
文/记者 冀成海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