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24日消息,为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对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完善了期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要求,《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调整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此外,上述决定取消了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据悉,证监会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证监会还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根据上述决定,8部规章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5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前述两个决定均增加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此外,《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还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实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所涉条款进行了修改。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与此相对应,上述决定取消了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比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以及《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均进行了调整。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以及期货经营机构需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据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对涉及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条件的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并规定已通过期货监管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无需重新核准,可直接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此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期货和衍生品法表述存在不一致的,也进行了调整。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期货交易者作出了规定。因此,《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条文中“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