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出门,还没离开小区,突然冲出来一只小狗导致骑车人摔倒受伤……
小狗闯祸,主人拒赔
2021年6月8日,小孔骑电动车外出时,小区里一只小狗突然冲到小孔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小狗系刘某所有,事发时未拴犬绳。
受伤后,小孔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小孔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认为,自家的小狗并未撞到小孔,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是小孔自己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小孔亦有过错。
双方争执未果,小孔将刘某诉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狗主人赔偿各项损失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虽刘某辩称犬只与小孔并无接触,小孔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小孔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根本无法预料未拴牵引绳的犬只会突然出现。
同时,小孔因为小狗的蹿出而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避闪不及,倒地受伤。小孔产生医疗费等相关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犬只的突然出现,故法院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刘某作为饲养人,遛狗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小孔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刘某应当对小孔此次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孔各项损失66987.4元。
法官:养宠物应做到文明饲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动物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小狗突然出现,小孔因此受惊倒地后受伤,这种情况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刘某应对小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增加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于法更应受到惩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