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国家自然生态资源。最终,该案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是山西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