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外出后,一只没有拴狗绳的狗突然蹿出,导致孔某受到惊吓,行车不稳、倒地受伤。日前,山东滨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狗主人赔偿近7万元。
2021年6月的一天,孔某在小区骑电动车外出时,一只小狗突然冲到孔某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孔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了解,小狗系刘某所有,当时未拴犬绳,小狗突然蹿出导致孔某受到惊吓,公安机关对刘某下发了整改通知。
孔某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刘某认为小狗并未撞到孔某,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是刘某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孔某亦有过错。双方争执未果,孔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虽辩称犬只与孔某并无接触,孔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孔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对未拴牵引绳犬只的突然出现,其作为普通行人根本无法预料,为此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避闪不急,倒地受伤,孔某产生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犬只的突然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刘某作为饲养人,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孔某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刘某应当对孔某因此遭受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原告孔某各项损失近7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小狗突然出现,刘某因此受惊倒地,该种加害行为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刘某应对孔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于法更应受到惩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