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无业男子患脑胶质瘤,病情不断加重,妻子与其分居并照顾两个孩子。生活不能自理的他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每年向他支付数万生活费、医疗费。
5月3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张某于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500元,并负担李某的实际支付医疗费。
男子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萌萌和丽丽。2018年,李某患脑胶质瘤,随着病情不断加重,2020年李某与张某分居,萌萌与丽丽均与张某共同生活。李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照顾生活起居。李某无工作,每月仅有残疾补助金1240元。张某无稳定工作,其自称每月收入约2000余元。2021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500元,每年给付其医疗费用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李某与张某系夫妻,现已分居,李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应履行扶养义务,现李某要求张某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李某主张的扶养费过高,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身体状况、张某负担能力等予以酌定。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依据。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张某于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500元;张某负担李某的实际支付医疗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照顾其生活,其有权向配偶张某要求一定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予确定的扶养费数额和医疗费负担主体及支付方式,合理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赵娜表示,夫妻不仅只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更应该是相互的港湾。夫妻间扶养以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二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三是另一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