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6日),财政部、民航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补助65%、70%、8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分别承担35%、30%、20%。
补贴资金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转移支付下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航班起飞港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指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在政策实施后,分两批预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上限的70%;剩余30%待补贴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于资金拨付后及时报送财政部、民航局。
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不断增加航班运行数量,提高飞机日利用率和专业岗位人员业务熟练度。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