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与企业的商标、字号“撞车”,是否对企业构成侵权,或者损害了企业利益?
如今,多家券商发行的”雪球“产品,与网络投资者社区运营方雪球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第一财经记者获悉,5月13日起,雪球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希望相关机构停止在金融产品名称中使用"雪球"字样。若不更正,该公司将升级维权措施。
法律人士向第一财经分析,“雪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点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雪球产品”,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误以为此类球金融产品都是雪球公司发行的。
雪球公司已采取法律行动
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被称为"雪球结构"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实际上是一种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2021年以来,由于发行机构、产品数量、规模都快速增长,该类产品受到资本市场关注。
根据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报价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2月末,“雪球结构”存续规模约为1500亿元,主要集中在股票指数。其中,挂钩中证500指数的产品规模约为1100亿元。
但这类产品的”雪球“俗称,与知名网络投资者社区运营方雪球公司的商标、字号发生重合。不无巧合的是,雪球公司的商标注册范围,也包括资投资、金融服务。雪球公司称,因为名称中的"雪球"二字,一些投资者、机构人士纷纷咨询这种"雪球结构"产品,是否由该公司发行。
在此情况下,雪球公司已多次声明澄清。该公司2021年8月声明称,"雪球结构"产品并非该公司发行,公司也未许可第三方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使用"雪球"字样。今年5月17日,该公司再次声明,从未发行过此类高风险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这些产品与该公司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
雪球公司还称,部分机构发行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名称中的"雪球"字样,对用户和投资者产生了混淆、误导,涉嫌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用户利益。为此,从5月13日起,该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金融产品的机构发送了律师函。
律师:是否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雪球公司还称,自2010年成立时,就开始使用"雪球"商标,并在2017年9月21日完成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包括资本投资、金融服务。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用"雪球结构"称呼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也称为"障碍期权")的现象,这种叫法并非该类产品的原有名称或法定名称,存在时间也很短,首次在国内市场出现的时间,仅能追溯到2017年末到2018年初,晚于雪球公司持有的商标的核准注册日。”雪球公司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对此,北京市律协商标委副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认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和禁用权,即只有商标权人能使用其注册商标来标示指定商品、服务的来源;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指定产品和服务上突出、显著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用以指代自身产品或服务,否则就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他人商标权益。
“金融行业属于强监管领域,但关注重点往往是回报、收益,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关注较少。”商家泉说。
不过,对于雪球公司的主张,法律人士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在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强看来,通常来说,不同领域的重名不会产生混淆,也就不构成侵权。但具体到该上述案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谁先使用、知名度、被感知的地理范围、雪球作为金融产品是否已经成为通用/惯用名称等,关键点是消费者是否会误以为雪球金融产品都是雪球公司发行的。”崔强说道。
“如果这些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领域,在雪球公司受法律保护的商标范围之内,就可能涉及侵权,这些产品是否会误导投资人,并给雪球公司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需要考虑。就像很多民生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会以为民生信托是民生银行的附属机构,但两者并不是一家。”另一位律师向记者说。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冰认为,雪球公司获得“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类别的商标权后,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果他人发行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使用了“雪球”标识,易使消费者对金融服务提供的来源产生混淆,则该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