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哪些具体问题?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包括红星新闻在内的媒体采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绍,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有助于及时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对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董晴表示,具体而言,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法院、检察院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在学校配置兼职“法治副校长”等活动;学校举办法治讲座、座谈会,组织学生走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走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活动。
“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和条件,根据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鼓励学生在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求助于学校和有关部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董晴如是说。
明确学校的制止、保护与报告义务
董晴表示,未成年人还具有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引诱甚至威逼加入黑恶势力团伙,导致误入歧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也专门针对这种现象作了规定,即学校一旦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董晴介绍,实践中,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纠集一部分成年人,甚至控制一部分学生,在学校周边区域形成黑恶组织,在校园内及周边寻衅滋事,强行索要学生财物等,侵害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拉拢、利诱学生、未成年人加入,通过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学校有义务及时制止,并采取将学生带离、通知家长、由专门人员对学生予以保护等防范措施。同时,学校还需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妥善安排,以维护学生的最大利益。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董晴介绍,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了一些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胁迫、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惩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董晴解释,具体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包括通过引诱、拉拢等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将我国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规定,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是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是指向未成年人传授、示范犯罪方法,教唆其犯罪,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在未成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结合刑法规定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有关精神,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未成年人被教唆实施的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董晴补充道,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情形中,如果被教唆、诱骗的未成年人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能不需对教唆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能力有限,教唆其参加组织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误入歧途,社会危害性依然较大,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其退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教唆者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