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房产”是“柳州市最具影响力品牌”“柳州本土最大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乍一看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西百度房产公司)的公司简介,大部分用户可能误以为百度公司在广西柳州进军房地产领域,且已有用户因此误认产生纠纷而投诉至百度公司要求赔偿。
4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针对百度公司诉广西百度房产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西百度房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百度”字号,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等。
百度公司诉称,“百度”注册商标多次在行政、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调查发现,广西百度房产公司于2005年成立,成立之初名称为“柳州市百度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多次变更,均将“百度”文字作为字号,其设立的90余家分公司亦将“百度”文字作为字号。
百度公司认为,广西百度房产公司的涉案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建立联系,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益;被告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为“百度”,与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系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2020年9月22日,百度公司向南宁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百度”等近似的商业标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5万元等。
2021年5月17日,南宁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要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涉案商标权,应首先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在该案中,第1579950号商标于2001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00年至2005年,多家媒体对涉案商标和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大量报道。在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市场占有率方面,百度搜索引擎于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位居同行业第一。‘百度’商标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认定达到驰名程度的时间点早于2005年4月13日。”
南宁中院认为,涉案两枚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针对被告使用“百度”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南宁中院认为,“百度房产”标识的显著部分与涉案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的文字、读音相同;与第4096733号“百度及图”商标的呼叫方式及汉字部分“百度”相同。“百度房产”标识整体与两件涉案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复制、摹仿两件涉案驰名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南宁中院认为,广西百度房产公司成立时,涉案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达到驰名程度,广西百度房产公司将“百度”文字作为字号使用,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攀附原告在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南宁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 “百度房产”标识和 “百度”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百度”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